1.什麼是行政調解?
行政調解是國家行政機關根據法律規定,對屬於國家行政機關職權管轄範圍內的民事糾紛及行政爭議,通過耐心的說服教育,使糾紛的雙方當事人互相諒解,在平等協商的基礎上達成一致協議,從而合理地、徹底地解決糾紛矛盾。
2.行政調解的範圍如何?
行政機關可以調解以下糾紛:
(1)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可以由行政機關調解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的糾紛(簡稱民事糾紛):
①可以進行治安調解的民間糾紛;
②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糾紛;
③合同糾紛;
④醫療事故賠償糾紛;
⑤消費者權益保護糾紛、產品質量糾紛;
⑥土地承包經營糾紛;
⑦侵犯商標專用權、專利權等知識產權的賠償糾紛;
⑧環境汙染賠償糾紛;
⑨電力糾紛、水事糾紛;
⑩其他依法可以調解的民事糾紛。
(2)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與行政機關之間關於行政賠償、補償以及行政機關行使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自由裁量權產生的爭議(簡稱行政爭議)。
3.當事人申請行政調解民事糾紛應當符合哪些條件?
當事人申請行政調解民事糾紛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1)與民事糾紛有直接利害關係;
(2)有明確具體的調解請求、事實和理由;
(3)民事糾紛尚未被人民法院、仲裁機構、人民調解組織或者其他行政機關受理或者處理。
當事人申請調解民事糾紛應當說明其基本情況、調解請求、事實和理由等。行政機關應當自當事人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徵求對方當事人意見,並決定是否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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