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租入國定資產進項稅額抵扣等增值稅政策通知》——財稅 [2017]90號 第七條:
自2018年1月1日起,納稅人支付的道路、橋、閘通行費,按照以下規定抵扣進項稅額:
2018年1月1日至6月30日,納稅人支付的高速公路通行費,如暫未能取得收費公路通行費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可憑取得的通行費發票(不含財政票據,下同)上註明的收費金額按照下列公式計算可抵扣的進項稅額:
高速公路通行費可抵扣進項稅額=高速公路通行費發票上註明的金額÷(1+3%)×3%。
2018年7月1日起,高速公路通行費紙質發票將不能再抵扣,僅通行費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可以抵扣進項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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