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職業病鑑定期間合同到期怎麼辦?

一大早就有網友諮詢我職業病方面的問題。他說因為工作環境惡略,患有噪音性耳聾,現在正在做職業病鑑定,偏偏這時候勞動合同到期了,問我該怎麼辦?請看下圖。

員工職業病鑑定期間合同到期怎麼辦?

對於這樣的特殊情況,如果員工遇到了,請不要太擔心。因為員工患職業病是有多重法律保護的,即便勞動合同到期,用人單位也不能隨便終止合同不管不顧的,果真這樣的話,單位就要負全責。

我想說的是,當員工患有職業病並且在職業病鑑定期間,勞動合同到期,員工可以遵循的策略就是:要求與單位續簽勞動合同,再繼續進行職業病鑑定,然後再做傷殘等級鑑定,最後根據結果確定是繼續工作還是要求賠償。只要員工遵循這樣的處理職業病期間合同到期的流程策略,就是最大程度的保障自己了,也是沒有什麼做錯的地方的。

此外,《勞動合同法》方面也關於員工患病及職業病期間的合同關係處理規定,總的原則就是員工患有職業病,用人單位不能解除勞動合同,即便合同到期終止,勞動合同關係也應該順延下去的。具體規定如下: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辦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著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五條 勞動合同期滿,有本法第四十二條規定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應當延續至相應的情形消失時終止。

所以,員工患有職業病,如果還在鑑定期間或者規定的醫療期內的,即便勞動合同到期,用人單位也應當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順延勞動合同期限,至少要順延到病情治癒時候。

如果員工在做了職業病鑑定之後,也做了工傷鑑定,在規定的醫療期滿之後,仍然不能恢復的,用人單位若是解除勞動合同,那就要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規定支付經濟補償。

如果用人單位在員工職業病期間合同到期就終止並且不再續簽的,就需要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八條、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二倍賠償金。同時,如果職業病鑑定確認之後,即便合同終止了,員工也一樣可以要求單位履行相應的賠償責任。

所以,員工職業病鑑定期間勞動合同到期的問題,都是有嚴格的勞動法律規定的,如果用人單位按照勞動法律執行就沒什麼問題,如果用人單位不按照法律規定的去執行,那麼勞動者也不要擔心,準備好證據資料申請勞動仲裁即可。

所以,不要怕,有法律保護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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