該離婚案件應向哪個法院起訴?

該離婚案件應向哪個法院起訴?

最近,本婚姻律師代理了一個起訴離婚案件。該案其實並不複雜,但我的當事人王女士(化名,被告)自從今年6月與丈夫石先生(化名,原告)分居後就從海淀區二人婚後共同居住的房子裡搬了出來,然後回到了自己的戶籍地黑龍江省大慶市居住至今。在得知石先生到海淀區法院起訴自己後便委託本律師作為離婚代理人並表示由於自己遠在大慶,來北京不容易,希望能在大慶市審理該案。

瞭解了王女士的意願後,本離婚律師立即前往海淀區法院瞭解情況,發現原告之所以能在海淀法院立案,是因為他向法院提交了自己名下、婚後共同居住的位於海淀區的房產證明。當然海淀區法院憑一個房產證明就認為該離婚案件可以由其審理的觀點是錯誤的。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及婚姻法的相關規定離婚案件被告為公民的,由被告住所地(戶籍地)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法院管轄;經常居住地是指公民離開住所地至起訴時已連續居住滿一年的地方。本案中,作為被告的王女士,其戶籍地在黑龍江省大慶市。雙方從2011年10月居住在海淀區男方名下房產至男方起訴離婚是也不滿一年,加之起訴時王女士早已回原籍居住,因此海淀區的地址根本不是王女士的經常居住地。鑑於王女士沒有經常居住地,則該離婚案件理應由其原籍大慶市的法院管轄。

基於上訴理由,本律師向海澱區法院遞交了管轄異議申請書,要求將該案移送大慶市法院審理。由於理由充分且開庭時舉出的證據確鑿,海淀區法院很快做出了裁定,准許了本律師的移送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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