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商財險河南分公司大面積違規被查

虛構中介業務 擬被罰21萬元

經查,2015年7月至2016年12月,浙商財險河南分公司所屬開封、平頂山、安陽、焦作、漯河、周口等6家中心支公司將自身銷售人員所做業務掛在浙商銷售名下,涉及虛掛中介業務保費2958萬元、手續費329萬元。

浙商保險河南分公司虛構中介業務套取費用的行為違反了《保險法》第一百一十六條第十項。利用業務便利為其他機構或者個人牟取不正當利益的行為違反了《保險法》第一百三十一條第八項的規定。中國保監會河南監管局擬對浙商保險河南分公司責令改正,處21萬元罰款。

依據《保險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的規定,中國保監會河南監管局擬對浙商財險河南分公司營業部經理蘆雁警告,並處7萬元罰款;擬對浙商銷售河南分公司總經理李國棟警告,並處7萬元罰款。

總公司曾多次違規 今年已吃202罰單

在浙商財險河南分公司的官網上顯示,該公司在河南共計開設了10家中心支公司,此次有超過6家涉案,從比率來看,超過六成公司出現問題。

公開資料顯示,2011年,浙商保險銷售有限公司餘杭第二營業部就曾發生與河南公司同樣的問題“虛列費用”,被保監會罰款50000元。

事實上,針對“虛列費用”,中國保監會曾在去年7月份專門下發的《關於整治機動車輛保險市場亂象的通知》中提及:各財產保險公司應加強費用預算、審批、核算、審計等內控管理,據實列支各項經營管理費用,確保業務財務數據真實、準確、完整。不得以直接業務虛掛中介業務等方式套取手續費。不得以虛列“會議費”、“諮詢費”、“服務費”、“防預費”、“租賃費”、“職工績效工資”、“理賠費用”、“車輛使用費”等方式套取費用。

今年1月,國家保監繫統共對44家保險機構(含保險公司、專業保險代理公司、保險公估公司、保險經紀公司、保險兼業代理公司)合計罰款2041萬元。其中浙商財險吃到最大罰單202萬元。

此次專項整治中,中國保監會對浙商財險119個備案產品及相關材料調查,發現其中55個產品存在問題,問題數量合計88個,主要包括保險責任不清晰明確、條款要素不完備、險種歸屬不當、命名不規範、被保險人定義範圍不明確、費率表內容不完備、費率調整係數無上限、精算報告及可行性報告不完備等問題。

律師:嚴重或涉刑事責任

保監會相關人士表示,今年浙商財險被監管重罰,除了罰金高以外,還有一大看點是9位高管被問責,包括時任董事長、總經理、精算責任人等,而時任總經理金武還因負直接責任被撤職。從去年罰單來看,監管正加大“雙罰制”執行力度,一方面,高管責任加重,並亮出撤銷任職資格、行業禁入等監管手段;另一方面,個人罰款金額提高,對主要責任人的處罰與機構罰款兩者並重。

在本次落款時間為2018年4月12日的河南省銀保監會處罰告知書上,河南省銀保監會明確告知浙商財險河南分公司,可在收到本告知書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將陳述和申辯的書面材料提交至河南保監局法制處。逾期不提交視為放棄陳述權和申辯權。

那麼,浙商財險河南分公司是否進行陳述申辯?還是已認罰整改!如此大面積出現違規,是什麼原因導致?有否因此侵害到消費者合法權益呢?

王紅偉說,依據法律規定,利用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或者保險評估機構,從事以虛構保險中介業務,套取佣金和手續費或者編造退保等方式套取退保金的行為,屬於保險公司及其工作人員與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或者保險評估機構共謀的違法行為,情節嚴重的,保險公司及其工作人員可能構成貪汙、挪用或者侵佔罪,而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或者保險評估機構屬於上述犯罪的共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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