謊稱「處對象」騙取6萬餘元 犯詐騙罪獲刑一年

張三經人介紹與李四認識(雙方均為化名),因需要看病、照顧小孩,便以願意和李四處對象為藉口取得其信任,騙取其銀行存款,因涉嫌詐騙罪被公訴至法院。近日,北京市順義區人民法院審理了此案,以詐騙罪判處張三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一千元。

  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張三以談男女朋友為名取得李四信任。後張三以結婚並共同撫養孩子需要用錢為由,欺騙李四將6萬餘元存至其賬戶內。被告人張三後被查獲。雙方民事問題已解決。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張三具有如實供述的法定從輕處罰情節,具有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並取得其諒解的酌定從輕處罰情節。

  據被告人張三供述稱,自己與李四認識時是離異狀態,其見李四“人傻”,而自己又急需用錢來看病和照顧孩子,便騙走了李四的錢。自己後來與前夫復婚了。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張三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虛構事實、隱瞞真相,騙取他人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侵犯了公民的財產權利,已經構成詐騙罪,應予懲處。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張三犯詐騙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議適當,法院予以採納。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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