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務」稅率調整 「待轉銷項稅額」咋處理?

「实务」税率调整 “待转销项税额”咋处理?

經歷了兩個月的適應期,大家對於自5月1日起的增值稅稅率調整是否適應了呢?是否知道稅率調整“待轉銷項稅額”咋處理?對此話題感興趣的小夥伴們一起往下看哦↓

「实务」税率调整 “待转销项税额”咋处理?

政策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發佈《關於調整增值稅稅率的通知》(財稅〔2018〕32號)規定,自2018年5月1日起,納稅人發生增值稅應稅銷售行為或者進口貨物,原適用17%和11%稅率的,稅率分別調整為16%、10%。其中,所謂“從5月1日起”,指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即凡是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在5月1日之前的,一律適用原來17%、11%的稅率納稅,按照原稅率開具發票;相反,凡是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在5月1日之後的,則適用調整後的16%、10%新稅率納稅,按照新稅率開具發票。

會計處理

在會計處理方面,《財政部關於印發〈增值稅會計處理規定〉的通知》〔財會(2016)22號〕規定,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確認收入或利得的時點早於按照增值稅制度確認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點的,應將相關銷項稅額計入“應交稅費——待轉銷項稅額”科目,待實際發生納稅義務時再轉入“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或“應交稅費——簡易計稅”科目。

企業實際經營中,存在2018年5月1日前,按照國家統一會計制度確認收入或利得的時點早於按照增值稅制度確認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點的,按照17%、11%計算相關銷項稅額計入“應交稅費——待轉銷項稅額”科目,但按照增值稅制度確認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在2018年5月1日後,需要按照16%、10%計算得出相關銷項稅額,即:轉入“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科目和當時“應交稅費——待轉銷項稅額”科目確認額會不相等,“應交稅費——待轉銷項稅額”科目會存在餘額。針對上述餘額結合實際案例分析其會計處理。

案例

某建築企業屬於一般納稅人,其中A施工項目按照一般計稅方法計稅,於2017年3月開工,2017年6月20日工程項目完工,與業主一次性辦理工程價款結算,不含增值稅的工程價款為1000萬元,增值稅稅額110萬元,業主同時支付了90%的工程價款, A建築企業開具90%的工程價款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其餘部分作為保證金於第二年2018年6月30日前支付。根據上述業務,該公司辦理工程價款結算,收到部分工程款時,應作如下賬務處理:(單位:萬元,下同)

借:銀行存款 999

應收賬款 111

貸:工程結算—A項目 1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99

應交稅費——待轉銷項稅額 11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在境外提供建築服務等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69號)規定,該筆保證金未開具發票,以建築企業實際收到保證金的當天為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建築企業於2018年6月28日收到保證金,其納稅義務發生在2018年5月1日後,則適用調整後10%的新稅率納稅和開具增值稅發票。

第一種情況:建築企業於2018年6月28日收到該筆保證金,其含增值稅保證金未變化,即稅率調整過程含稅銷售額未發生變化,“應交稅費——待轉銷項稅額”科目的餘額屬於前期處理過程中“多計提”的銷項稅額,再者增值稅屬於價外稅性質,應調整“主營業務收入”“其他業務收入”“固定資產清理”“工程結算”等科目,則會計處理如下:

借:銀行存款 111

貸:應收賬款 111

借:應交稅費——待轉銷項稅額 11

貸: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10.09[111÷(1+10%)×10%]

工程結算——A項目 0.91

第二種情況:建築企業於2018年6月28日收到該筆保證金,雙方友好協商下,含增值稅保證金按照新稅率進行調整,即保證金額為110萬元[100×(1+10%)],即稅率調整過程含稅銷售額髮生變化,“應交稅費——待轉銷項稅額”科目的餘額屬於含增值稅金額調整,應調整“應收賬款”“應收票據”“銀行存款”等科目,則會計處理如下:

借:銀行存款 110

貸:應收賬款 110

借:應交稅費——待轉銷項稅額 11

貸: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10

應收賬款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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