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戶多宅」不能簡單一撤了之

“一户多宅”不能简单一撤了之

【案情概覽】

1997年,河南省洛陽市宜陽縣韓城鎮西關村召開村兩委幹部及村民組長會議,研究宅基地一事,決定將6、7、8、9組劃為南片,每口人應兌地0.027畝,並在村委會門口張貼公告。

2002年,西關村兩委會議決定由村民組各自在所兌的地上方宅基地,王先生是在這次方宅中辦理了A號集體土地使用證。另查明,王先生共有四個孩子,長子王志科,現年29歲,次子王志龍,現年20歲,長女王志藝,現年23歲,次女王靜藝,現年18歲。目前,王先生有兩處宅基地,一處位於宜陽縣韓城鎮××村××東,集體土地使用證號為B號;另一處即本案爭議宅基地,位於宜陽縣,集體土地使用證號為A號。

同村的王女士於2014年7月知道宜陽縣人民政府給王先生頒發的A號集體土地使用證,該地正是自家耕種的菜地,王女士於2015年6月9日向一審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要求撤銷A號集體土地使用證。在庭審中,王女士主張爭議土地是村委分給其的承包地且在承包期限內,但王女士並沒有向一審法院提交相關證據證明,因此,王女士主張爭議土地是村委分給其的承包地且在承包期限內的說法一審法院並沒有支持。

王女士不服,提起上訴。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查明的事實與一審法院查明的事實一致。高院認為,王先生現持有的A號集體土地使用證是經王先生本人申請,村、組同意,縣、鄉土地行政管理部門審核,報縣政府批准後頒發的,故該宗土地的權屬來源清楚,辦證程序合法。王女士起訴要求撤銷王先生持有A號集體土地使用證,理由不足,其訴訟請求依法應依法予以駁回。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六十九條之規定,該院於2015年12月24日作出判決,駁回王女士的訴訟請求。

【法律點評】

一、不能提供相應證據推翻,意味著頒證程序合法

本案中,王女士未提供任何證據證明其目前對涉案宅基地仍享有權利;另一方面,根據原審法院查明的事實,涉案集體土地使用權證系經王先生本人申請,村、組同意,鄉政府、縣土地行政管理部門審核,宜陽縣政府為其頒發,權屬來源清楚,頒證程序合法。

王女士認為原審認定的事實證據不足,但未向法院提供任何證據否定村委會同意王先生使用涉案宅基地的事實,亦不能推翻涉案集體土地使用權證權屬來源的合法性。

二、宅基地使用證不能簡單以“一戶多宅”為由予以撤銷

我國《土地管理法》確實規定農村村民實行“一戶一宅”的制度,目的在於延續宅基地分配公平優先原則的同時,遏制宅基地無序擴張和亂佔濫用耕地的行為。但是,實踐中因繼承、買賣、與戶籍管理制度的銜接等原因,確實存在“一戶多宅”現象,對此應區分形成原因分別處理,而不能簡單的一撤了之。

本案中,王先生是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因家中有8口人,住房困難,經村集體同意,出資購買取得涉案宅基地使用權,權屬來源合法。且2002年頒證時,王先生的長子王志科已滿16歲,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根據《民法通則》第十一條第二款規定,應視為成年人,已具備分配宅基地的資格。現王志科雖早已結婚成家,達到分戶標準,但是與其父王先生仍沒有分戶。因此,王先生雖然存在的一戶多宅問題,但是符合分戶條件,撤銷其宅基地使用證無實際意義。

三、此次行政訴訟是否過訴訟時效

王女士主張爭議土地是其自家耕種的菜地,因此王女士與宜陽縣人民政府給王先生頒發A號集體土地使用證的具體行政行為有法律上的利害關係,王女士具備原告主體資格。

王女士於2014年7月知道宜陽縣人民政府給王先生頒發的A號集體土地使用證,當時行政機關並未告知王女士起訴期限,因此王女士的起訴期限應從知道具體行政行為內容之日起計算2年,王女士於2015年6月9日向一審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並不超過起訴期限。

法律維權是通過一系列的法律程序來實現的,每一個程序都有嚴格的時間限制,在法律規定的時間內進行維權是對每個維權者的基本要求,此案件中,王女士並未錯過起訴期限。

在這裡,聖運律師也提示大家:法律不保護在權利上睡覺的人,若自己的權益受到損害,請勿拖延,一定要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進行維權。

【典型意義】

我國《土地管理法》確實規定農村村民實行“一戶一宅”的制度,目的在於延續宅基地分配公平優先原則的同時,遏制宅基地無序擴張和亂佔濫用耕地的行為。但是,實踐中因繼承、買賣、與戶籍管理制度的銜接等原因,確實存在“一戶多宅”現象,對此應區分形成原因分別處理,而不能簡單的一撤了之。

本案中,王先生雖然存在“一戶多宅”問題,但是符合分戶條件,撤銷其宅基地使用證無實際意義。

北京聖運律師事務所王有銀主任律師團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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