師德不應成爲教師身上的「枷鎖」——工作以外應受到師德約束嗎?

師德不應成為教師身上的“枷鎖”——也談教師在工作以外的生活中的行為是否應當受到教師職業道德的約束

師德問題,一直是社會高度關注的話題,特別是“攔高鐵事件”、“虐狗事件”、“闖紅燈事件”發生後,關於教師的職業道德在社會中的表現問題,更有“舉國關注”之勢。

那麼,教師在工作之外的生活中的行為,是否應當受到教師職業道德的約束呢?

師德不應成為教師身上的“枷鎖”——工作以外應受到師德約束嗎?

我以為,教師職業道德問題不應該泛化,也就是說,不能將社會公德作為教師職業道德——這是對師德的矮化,也不應將教師這也道德等同與社會公德——這是對師德問題的泛化。

先舉幾個發生在我身上的例子:​

又一年夏天,吃完晚飯後,我穿著T恤、短褲和拖鞋,去散步。這是夏天人們散步的通常裝扮。突然,一個小孩子抱著我的腿。原來是我們學校的一個學生。我蹲下身子和他交流,完了之後,他突然給我說“你也和我爸爸一樣,穿短褲拖鞋啊?!”

我只有一個不良嗜好,就是抽菸。但我從來不在我的學生面前抽菸。結果,經常有朋友說,“老師也要抽菸?”

我業餘生活,不喜歡坐茶館,有時會去釣魚。結果,得知我的身份後,有的人就誰說:“老師也釣魚?”

諸如此類,不一而足,這背後所隱含的是是將教師的職業道德與社會公德等同起來:作為教師,你必須要遵守社會公德,還必須以教師的身份去遵守!

在這個時候,教師的職業道德,就作為了一道枷鎖,將教師牢牢地捆住,成為“道德綁架”!

那麼,事實應當如何呢?

第一,只有在教育教學工作中,才能用師德來評價教師

事實上,教師的職業道德,必須與一定的職業行為相匹配,也就是說,師德,是在教師履行教師工作的時候的職業道德要求。

這種說法有沒有依據呢?首先來看《現代漢語詞典》裡的解釋,師德:教師應具備的道德品質和應遵從的行為規範

由此可見,教師職業道德(簡稱師德)是職業道德的一個類型。再看,什麼是職業道德呢?職業道德,就是同人們的職業活動緊密聯繫的符合職業特點所要求的道德準則、道德情操與道德品質的總和。

在這裡,明確提出,要與職業活動緊密聯繫。

所以,教師的職業道德,應該是與教師的職業活動也就是“教書育人”密切聯繫。那些事與教師的職業活動緊密聯繫的呢?在學校工作期間,教師的一言一行,是與職業活動緊密聯繫的;教師在帶領學生外出時,其一言一行,也是與職業活動緊密聯繫的;教師在從事與教育教學研究等活動時的一言一行,也是與職業活動密切聯繫。

慨而言之,教師在教育教學及其他密切相關的活動中,應該用教師的職業道德來約束——比如,“關愛學生”“為人師表”等等;在非職業工作中的行為,應該有法律或者社會公德來約束,比如,扒高鐵門、闖紅燈、虐狗等。

師德不應成為教師身上的“枷鎖”——工作以外應受到師德約束嗎?

第二,隨時隨地用師德要求教師,是對教師的“師德綁架”

既然教師職業道德是對工作中的要求,那麼,在生活中行為,能否用是的來要求和約束呢?我以為,這是事實上的“師德綁架”!

比如,在寫這篇文章的時候,我就打著光咚咚,手裡還夾著一支菸!那你說,我有沒有違反教師職業道德呢?你可以說“為人師表”啊——你豈能打光咚咚呢?請注意,“為人師表”是做學生的行為表率,我一個人在家裡,穿自己喜歡的衣服,數自己喜歡的話,用自己認為舒服的方式生活,只要不違法,不違背社會公德,這是我的私權——公權應當保護合法的私權而不是橫加干涉!

再比如,教師去買菜的時候,他就只是一個賣菜的社會公民,他有權與商販討價還價——你不能說,你是教師,還討價啊?

去散步的時候,你就只是一個居民,你有權穿著短衣短褲——成都人喜歡打光咚咚,那應該有社會公德去約束!

你騎車開車時,你只是一個社會公民,闖了紅燈,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處理即可,不應因教師而加重或減輕處罰。

簡而言之,隨時隨地用教師職業道德要求教師,實質就是對教師的“師德綁架”!

師德不應成為教師身上的“枷鎖”——工作以外應受到師德約束嗎?

心靈套上枷鎖,身體豈能自有飛翔

第三,用更高的道德標準要求自己,是教師對自己的“高標準嚴要求”,但不能成為社會的強制性的約束。

但作為教師,我們應該自覺地認為,教師的職業使命(這是對教師的更高一層的道德期許),還包括引領社會文明——《中小學教師職業道德規範》中並未涉及,但我們作為教師,應該有所瞭解——教師是文歡的傳遞者,是知識的傳播者,還是文明的引領者,這是所有文化工作者的共同的職業使命

請注意,這不是職業責任,因為,職業責任必須按照權利與義務相適應的原則,也就是說,我做了這份事,就應該享受一份權利比如獲得相應的報酬的權利。

也就是說,教師還是應當對自己提出一些更高的要求的,比如,言談舉止更加文明,待人接物更加有禮儀,比一般的人更加的遵守法律和規則等等。

但這是作為教師自己對自己的要求,其他任何人和單位,均無權提出這樣的要求,社會也不能將此作為對於教師的強制性的約束。比如,一個醫生,見到有人暈倒在地,他可以去搶救——因為,醫生將救死扶傷作為自己的崇高的道德使命;但如果他沒有去搶救,你不能追究他的責任,也不能用一生的職業道德去譴責,更不能找出一些所謂的例子提出賠償,因為,這不是他的責任!

同樣,作為一名教師,見到一些明顯不正確的教育方式,比如,父母毆打未成年的孩子,我們可以基於一個教育人的情懷,採取適當的方式予以制止並提出一些教育上的建議。但如果不去做,任何人也無權譴責,因為,這不是他的職業責任!

那如果是其他公務人員或者警察呢?這不一樣,在他的工作區域之內,即使是在非工作時間,見到任何違法的或其他緊急事件事件,他們都應該挺身而出(或採取其他的方式,前提是不能不聞不問)——人民的勤務員啊!!

最後,一些嚴重的違法犯罪行為,除了受到社會公德的譴責和法律的制裁,還應受到相應的處罰。

對於一些嚴重的違法犯罪行為,比如“扒高鐵”“闖紅燈後毆打辱罵警察”之類的,教師所在的單位或者主管部門,在得到執法部門的裁決或者判決後,是有權按照相應的管理辦法,進行處理的,比如,教師醉酒駕駛,除了受到相應的刑事處分,主管單位還要按照規定進行“雙開”!

請注意,這裡,已經不是道德的問題,而是法律的問題——道德是一種柔性的社會管理手段,只能譴責;法律是一種強制性的管理手段,可以處罰。

總之,師德師對教師的職業行為的規範,不應泛化為對教師所有行為的道德要求,否則,就會成為套在教師身上的重重的“枷鎖”——戴著枷鎖的教師,自己的心靈都不能舞蹈,豈能培養出思想活躍的學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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