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說法:上班事故定工傷,雙份賠償了解一下!

每日說法:上班事故定工傷,雙份賠償瞭解一下!

案情介紹

皇某系成都某光電公司員工,2015年4月14日晚,在上班途中發生本人不承擔責任的交通事故身亡,經成都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認定為工傷。皇某的近親屬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肇事司機及相關保險公司予以賠償,2015年9月17日人民法院依法判決保險公司向皇某的近親屬支付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等費用共計70餘萬元人民幣。

2015年11月11日,公司向區醫保局申請工傷保險待遇。醫保局按補差原則扣除第三方責任賠償進行核定,向公司撥付了工傷保險補差9萬元。

皇某近親屬不服,以工傷保險待遇應足額支付為由提起行政訴訟,請求判令醫保局按《工傷保險條例》標準足額支付工傷保險待遇。該案先後經歷一審、二審和再審程序,相關人民法院均支持了皇某近親屬的訴訟請求。

法律分析

《工傷保險條例》第五條第三款:“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按照國務院有關規定設立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下稱經辦機構)具體承辦工傷保險事務”;

《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六條:“職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且經工傷認定的,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八條“因工傷發生的下列費用,按照國家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八)因工死亡的,其遺屬領取的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卹金和因工死亡補助金”;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二條第二款規定:“因用人單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權造成勞動者人身損害,賠償權利人請求第三人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八條第三款“職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導致工傷,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已經對第三人提起民事訴訟為由,拒絕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第三人已經支付的醫療費用除外”。

律師說法

本案中皇某在下班途中遇交通事故死亡,被依法認定為工傷,應當享受工傷保險待遇,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五條第三款的規定,醫保局具有本案行政給付的行政職權。本案爭議的焦點是在其近親屬已向侵權人提起民事訴訟並獲得賠償的情況下,醫保局支付工傷保險待遇是否應當扣除上述款項。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身損害賠償案件和工傷行政保險案件的司法解釋,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同時享有請求工傷保險待遇和向請求第三人侵權賠償的權利。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傷,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不應當以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已經對第三人提起民事訴訟或者獲得民事賠償為由,拒絕支付工傷保險待遇。

另,筆者想再簡單提醒兩個問題。一是大家應該對工傷認定相關規定進行了解,以便在出現工傷情況下及時請求相應的賠償和工傷保險。二是成立工傷前提下的醫療費問題。大家應先向侵權第三人請求支付醫療費,侵權第三人拒絕支付的或未及時支付的,才可以請求工傷保險基金先行墊付,程序上存在一個先後順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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