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這些都是霸王條款,遇到果斷投訴!為自己權益,擴散!
八大霸王條款☟☟☟
遇到霸王條款如何維權呢?小編送上案例裁判規則,趕快收藏吧~
第一句:
本商場有活動最終解釋權!
商場“最終解釋權”條款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應為無效——王某訴某商場買賣合同糾紛案
裁判要旨:從我國合同法規定上看,“本商場有最終解釋權”條款違反了法律強制性規定,屬於無效條款。認定商場“最終解釋權”條款為無效條款,是因為它違反了合同法第四十一條關於爭議格式條款的解釋原則的強制性規定。
來源: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網 2012-10-11
第二句:
一經辦卡,概不退費!
服務合同中經營者免除自己義務且未向消費者說明的格式條款無效——張某訴某健身俱樂部(瀋陽)管理有限公司服務合同糾紛案
裁判要旨:按照我國消費者與經營者之間商品服務合同所遵循的普遍慣例,除特殊商品和服務外,經營者均應當承擔包換、包退等責任。
審理法院:遼寧省瀋陽市瀋河區人民法院
來源:《人民司法·案例》 2013.24
第三句:
贈品質量問題概不負責
購物贈品有假,商家應承擔責任——孟某訴某電器商場產品銷售者責任糾紛案
裁判要旨:商品交換中“買一贈一”的贈與,最起碼是附條件的贈與,這個條件就是購買該商場商品。我國有關法律規定,附義務的贈與,贈與的財產有瑕疵的,贈與人在附義務的限度內承擔與出售人相同的責任,同時若贈與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證無瑕疵,造成受贈人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句:
外帶酒水,本店收取20%開瓶費
酒店違背消費者意願強迫收取開瓶費,格式條款無效——曲連吉訴廣州市白雲天鮮閣酒樓返還開瓶費、賠償損失並賠禮道歉案
裁判要旨:格式條款的效力認定,依據《合同法》第四十條明確規定格式條款提供人通過格式條款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該條款一律無效。《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四條也規定經營者以格式合同、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或者減輕、免除其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的,其內容無效。
審理法院: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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