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條約》賠款2100萬,那滿清年財政收入是多少?高的嚇人

1840年,兩個國家開展了一場制度之間的權衡較量,一方是木船孬炮,官兵有氣無力,另一方是船堅炮利,軍隊全力以赴,結果從一開始,戰爭便成了壓倒性的態勢,一方節節敗退,另一方乘勝追擊,最後逃跑的一方無路可退了,另一方已經是開懷大笑,開懷大笑的一方逼著另一方野蠻無理的簽署了一份條約,而被逼無奈的一方名字叫做清政府,步步相逼的那一方叫做英國,簽署的這個條約名字叫做《南京條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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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約中規定,清政府向英國賠款2100萬銀元,2100萬銀元什麼概念呢?折算成白銀就是1500萬兩,按照當年清政府的財政收入4100萬兩計算,差不多是當年收入的三分之一。那麼問題來了,清朝哪些稅目能夠支撐如此鉅額的賠款?換句話說,清朝年財政收入都由哪些稅目構成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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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地丁銀 這個名詞聽起來新鮮,但其實就是田畝和人丁的合成,雍正帝攤丁入畝之後,人丁稅被折算到了田畝之中,實際就是按照田畝納稅,簡單的說就是如果一戶農民家庭沒有地,在原來,他們家需要繳納人頭稅,這個東西推行之後,他們家因為沒有地就不用交稅了,除此之外,地丁銀還包括各種糧食實物,這個稅目對於清朝前期財政收入的貢獻佔到了70%,到了清末也佔到一半的份額,可以說是清朝最主要的稅收來源。這些錢可都是老百姓的血汗錢,可以說鉅額的賠款賠的是清朝老百姓的血和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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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鹽課 簡單的説就是利用鹽來收稅,由於鹽是人們吃飯的必需品,清朝將鹽歸為國有,由政府統一管理,並安排商人進行販賣,晚清時期,京杭大運河南邊的揚州城盛極一時,四大鹽商和官府互相勾結,控制鹽價,牟取暴利,而官府最終拿的是大頭,鹽課收入作為清朝第二大收入來源,自誕生起,有關鹽的行業內貪汙腐敗的案件從未斷絕,可見鹽稅收入之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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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關稅 這部分收入排第三,清朝時期,雖然康熙帝曾經開放四省口岸,但是由於清朝對於商業的不重視,這部分收入寥寥,佔不到清朝財政收入的10%,但1840年以後,關稅大幅度增長,佔到了總收入的30%,這和中國的近代化有直接的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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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雜稅 這部分收入小之又小,但也為清朝財政貢獻了脈搏之力,不再詳談。

清朝的財政收入,順治帝時期2000多萬兩,康熙帝3000萬兩,而溥儀退位前,清朝財政收入更是突破了2億兩白銀,這個數字,相比明朝時期百萬兩哪怕一千萬兩左右的年財政收入,已經是他們的N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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