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債不還,法院拘留!

欠債人自詡放蕩不羈愛自由,但如果頑固地可持續地欠債不還,就不要怪法網無情,拘留個十天半月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八十四條規定:

“對同一妨害民事訴訟行為的罰款、拘留不得連續適用。發生新的妨礙民事訴訟行為的,人民法院可以重新予以罰款、拘留。”

欠債不還,法院拘留!

由此看來,拘留必須得有個名堂,而且不可連續用同一個。單說欠債不還就能鬧出很多名堂來。欠債人可被拘留的幾種情形如下。

(一)

未報告、拒絕報告或者虛假報告財產情況的

裝窮是欠債人的拿手好戲,即便是在法庭上,他們也能身懷鉅款,面上哭慘,上演一窮二白三還不起的戲碼。這樣的一面之詞,法院是不會採信的。等到查詢其財產時,卻發現早就被欠債人動了手腳。

賬面上寫著一個大大的窮字,但真相如何,有待考究。事實上,有錢的欠債人仗著自己有幾分淺見,就妄圖矇騙法院矇混過關。他們在財產報告上作假,導致債權人即使打贏了官司,也無財產可執行。

(二)

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已被查封、扣押的財產

欠債人輸了官司,自身的財產也被法院貼上了查封的標籤,可他們還是賊心不死,非要搞個魚死網破,背地裡將已經蓋棺論定等著執行的財產偷偷轉移。

《刑法》第三百一十四條規定:隱藏、轉移、變賣、故意毀損已被司法機關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

(三)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決

法院判決塵埃落定了,欠債人還想著垂死掙扎一下,興許還能搶救搶救呢?於是他們就理所當然地拒絕履行法院生效判決,想著自己也沒犯什麼事,不過就是欠錢沒還而已,就不相信能把自己關進牢房裡。

有種罪叫做拒執罪,顧名思義就是拒絕履行法院生效判決。很多欠債人就不明就裡犯下此罪。明明有錢卻不還錢;明明能履行卻拒絕履行,人性如何墮落至此,大概是因為良心長歪了。

關於拒執罪,可判處被執行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欠債不是小事,還錢要放在心上。債權人如果遇上欠債不還的人,可以找催催寶在全國各地的2萬多個催客幫忙催收。

大家都念叨,欠債還錢天經地義。但遠不及“欠債不還,法院拘留”有威懾力,這並不是嚇唬欠債人,而是有法可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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