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普法」欠下20萬債務,卻將房屋公證後贈與兒子,可以嗎?

在急需用錢的時候,朋友熱心伸出援手,對此本該心懷感恩,但有的人沒錢還就想方設法逃避債務。市民老陳就為了逃債把房屋贈與兒子。近日,法院一紙判決讓他的“小心思”無法得逞。

案情回顧

向友人借款 無法償還借“贈房”逃債

「微普法」欠下20万债务,却将房屋公证后赠与儿子,可以吗?

2014年,老陳因天災人禍,一時資金緊缺,遂向友人老趙借款近20萬元。老趙念在多年的情誼欣然答應,解了老陳的燃眉之急。老陳當場書寫借條一份交由老趙收執,在借條中還約定了以自有某房產作抵押,但該抵押並未辦理抵押登記手續。

近一年過去了,老陳的日子過得捉襟見肘。2015年3月4日,經一家人合計,老陳及其妻將自有房產贈與兒子小陳,簽訂了一份《房屋贈與合同》,併到公證處對該份合同進行了公證,同日還到不動產登記機關進行了產權變更登記。整個流程下來,看起來天衣無縫,老陳安心了。

而老趙這邊,並不知道老陳將房屋無償贈與兒子小陳了,幾經催討,老陳陸陸續續償還了5萬元。又一年多過去了,老陳再也沒有償還剩餘借款。

2017年3月16日,老趙迫於無奈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老陳償還借款。法院判決老趙勝訴後,老趙仍未拿到錢,便向法院申請了執行。此時,老趙才得知老陳已將房屋“贈與”給其子小陳。老趙認為老陳該行為明顯是為了躲避債務,同年7月3日,老趙又向法院提起債權人撤銷權訴訟,要求撤銷該贈與行為。

法院審理

“贈房”造成債權人債權損害 判決撤銷贈與行為

庭審中,小陳一度抗辯稱,該合同表面上是贈與,事實上是買賣,為了節省過戶費才寫成贈與,即並非無償,而是以市場價支付了相應購房款的。但小陳對其主張僅提供了一份有他及老陳夫婦簽字確認的《房屋買賣協議》,因該份證據為該案利害關係人製作並提供,證明力極弱,而除此之外並不能提供其他證據予以佐證,甚至無法提供其實際支付“購房款”的證據,因此小陳的抗辯理由未能被法院採信。另一方面,老陳也未能提供證據證明將房屋贈與小陳後,其財產沒有減少,即沒有給債權人實現債權造成損害的證據。老陳的行為致使生效判決未能執行,老趙的合法債權難以實現。

為此,法院一審判決支持老趙的訴訟請求,撤銷老陳的贈與行為。但老陳及其妻、小陳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了上訴。最終,法院二審維持原判決。

法官說法

「微普法」欠下20万债务,却将房屋公证后赠与儿子,可以吗?

債權人撤銷權之訴是指債權人對於債務人危害其債權實現的不當行使,有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的權利。債權人行使撤銷權,應當具備以下條件:債權人對債務人存在有效債權,該債權可以到期,也可以不到期;債務人客觀上實施了危害債權的行為;債務人的行為已經發生法律效力,且發生於債權有效成立之後;撤銷權的行使範圍須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撤銷權的行使期間為知道或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且自債務人的行為發生之日起五年內,債權人沒有行使撤銷權的,債權人的撤銷權消滅。對此,債權人應尤為關注,該規定的5年期間是除斥期間,不因任何事由引起中斷,即5年時間一過,債權人的撤銷權便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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