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社区物业管理办法 (修订征求意见稿)》征求您的意见

为强化社区党组织在区域社会治理中的领导地位和作用,加强和创新社区物业管理工作,本市物业管理部门公布了最新的《天津市社区物业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修订稿》中强调社区党组织领导社区物业管理和业主委员会工作,讨论决定物业管理工作重大事项,对业主委员会成员人选把关。业主委员会、居民小区物业服务企业(项目)负责人每季度向社区党组织报告一次工作,遇到重大突发事件及时向社区党组织汇报;每年向社区党组织进行述职。

居民小区物业服务项目应设立党支部,物业公司(项目)进驻既有小区开展物业服务必须经社区党组织同意。社区党组织可定期组织对物业服务企业落实党组织工作部署要求以及物业服务质量和效果情况开展综合评价,将评价结果作为与物业公司(项目)续签服务合同的重要依据,对服务效果差、群众不满意的物业公司(项目),可通过法定程序终止服务合同。

旧楼区实行社会化服务公司管理、产权单位自行管理、居民自治管理3种方式。商品住宅小区、保障性住房小区推行专业化物业管理模式。示范小城镇住宅小区和城中村改造安置小区可以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自行成立管理服务单位。

物业服务企业或旧楼区管理服务单位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或协议的约定提供管理服务,按时收取物业服务费。物业服务企业或旧楼区管理服务单位未按合同或协议约定履行服务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业主委员会督促不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的业主限期交纳。社区居民委员会帮助协调解决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或旧楼区管理服务单位就物业服务费收取工作中产生的矛盾。经催缴、协调仍拒交物业服务费的,物业服务企业或旧楼区管理服务单位可以通过司法途径解决。(记者 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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