聽說不想和員工簽合同的老闆都挺有「心機」

很多人在應聘單位工作時,可能會遇到這樣的情況:用人單位總以各種理由推脫,不與勞動者簽訂或延期簽訂勞動合同。但勞動合同是證明勞動者相應勞動關係的直接憑證,直接關係著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所以無論在哪家公司就職,一定要提前與用人單位協商好約定條款,避免損失。

案例:

張曉在某公司入職一個月後,老闆一直未與其簽定勞動合同,期間張曉找過一次老闆要求補籤勞動合同,但老闆卻稱“公司規定員工試用期為3個月,等張曉試用期過後再籤合同”。於是就又拖了3個月,到第4個月公司時,因為經營狀況不佳,生意越來越不好,老闆就更加拖著與張曉籤合這事兒。第5個月時,老闆突然主動找張曉談話,稱“公司馬上面臨解散,希望張曉能理解自己的難處,主動提出離職。”張曉聽了後特別生氣,她覺得公司很不人道,一點也未考慮員工感受“面試時公司承諾很好,入職後卻一直不籤勞動合同,現在又無故勸退她?”張曉不能接受這種做法。

為此張曉通過朋友幫助,去勞動局申請勞動仲栽,要求公司支付自己雙倍工資和經濟補償金。最後經法院審理,判決由該公司支付張曉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差額1萬餘元的判決。

聽說不想和員工籤合同的老闆都挺有“心機”

律師解析:

根據我國《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終止雙方用人關係時,需要向員工支付經濟補償金,辭退員工時未依法自覺履行向員工支付經濟補償金的義務的,需要加倍支付。注意勞動合同必須書面,勞動合同可以約定試用期,但沒有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話,即使約定了試用期,法律也不會承認其效力,口頭的試用期約定不具有法律效力。

本案中,該公司規定員工試用期為3個月,但是卻一直未與張某簽訂書面合同,因此,在勞動者沒有任何過失的情況下,公司不能以其他緣由辭退勞動者。另外,開除員工是有法定條件的,只有員工嚴重違法,嚴重違反規章制度,給用人單位造成嚴重損失的才可以開除。否則,就會違反了勞動法規和公司規章。

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聽說不想和員工籤合同的老闆都挺有“心機”

提醒: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定勞動合同下,勞動者維權時一定要注意收集與用人單位有勞動關係的證據:比如有公司名稱的工裝、工作證或工作牌(最好蓋有公章)、工資卡、工資條、考勤記錄、社會保險繳納記錄、同事證言(離職在職的都可以)、錄音錄像或者其它有你名字和公章的文件等(其中有公章的工作證、社會保險繳費記錄、有你名字和公章的文件,有一個足以證明勞動關係)

億律法律諮詢 北京億律平臺

圖片來自網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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