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時,廉租房如何分割處理?

▉ 廉租房的概念

廉租房是指政府以租金補貼或實物配租的方式,向符合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且住房困難的家庭提供社會保障性質的住房。根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財政部、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聯合印發的《關於公共租賃住房和廉租住房並軌運行的通知》(建保〔2013〕178號)的規定,從2014年起,各地公共租賃住房和廉租住房並軌運行,並軌後統稱為公共租賃住房。

▉ 廉租房分割的裁判規則

1. 雙方均有承租權的,面積較大的,可以分室居住。

【裁判要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離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問題的解答》第五條規定,夫妻雙方均可承租的公房,如其面積較大能夠隔開分室居住使用的,可由雙方分別租住。現雙方對該廉租房均享有承租權,劉某、陳某陳述雙方均無個人住房,結合雙方實際居住情況,庭審中雙方亦同意分室居住,故該廉租房可由雙方分室居住。

【來源】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2014)寧民終字第3245號

2. 租賃合同以女方名義簽訂,租賃期間由女方居住。

【裁判要旨】從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3月10日,被上訴人田雲春連續四年作為承租方與馬關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簽訂《馬關縣廉租住房租賃契約》,約定由田雲春租住馬關縣馬白鎮廉租房,租賃期限至2016年1月1日。

關於位於馬關縣馬白鎮廉租房應由誰居住的問題。經審理查明,被上訴人田雲春繫馬關縣馬白鎮廉租房的承租方。根據馬關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與田雲春簽訂的《馬關縣廉租住房租賃契約》以及照顧女方權益原則,在租賃合同確定的期間內,被上訴人田雲春有權居住馬關縣馬白鎮廉租房。

【來源】文山壯族苗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2015)文中民三終字第190號

3. 由帶小孩一方租住,給予另一方生活困難補助金。

【裁判要旨】二審法院認為:關於位於芒市某小區廉租房應由誰租住的問題。廉租房是指政府以租金補貼或實物配租的方式,向符合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且住房困難的家庭提供社會保障性質的住房。上訴人劉某某與被上訴人石某甲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間未購置住房,租住於芒市某小區廉租房,均系城鎮低保戶,生活困難。原審

鑑於女兒由被上訴人石某甲撫養,將廉租房判歸被上訴人石某甲租住並無不當,但應綜合考慮上訴人劉某某離婚後無房居住的現狀。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二十七條第二款“一方離婚後沒有住處的,屬於生活困難”的規定,上訴人劉某某符合生活困難的情況,被上訴人石某甲應給予相應的幫助,鑑於雙方的經濟條件,酌情判決被上訴人石某甲補償上訴人劉某某生活困難補助金20000元。

【來源】德宏傣族景頗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2016)雲31民終179號

4. 判決居住權歸屬後,獲得居住權一方退還另一方支付的租金。

【裁判要旨】原、被告共同申請的廉租房,以原告的名義辦理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的基本原則,考慮雙方的實際情況,該廉租房由原告居住。判決:夫妻共同向政府申請的廉租房一套由蔡某某居住,該房屋內現有共同財產歸蔡某某所有,蔡某某給丁某甲經濟補償1000元,其他共同財產歸丁某甲所有;

丁某甲支付廉租房租金1000元由蔡某某返還給丁某甲。

【來源】 羅田縣人民法院 (2013)鄂羅田鳳民一初字第00033號

5. 判決歸一方居住,給予另一方相應的經濟補償。

【裁判要旨】一審法院認為:由於公租房僅有使用權,不屬夫妻關係存續期間的共同財產,故法院僅就公租房的居住使用權進行處理。二審法院認為:對夫妻雙方均可承租的公房,《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離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問題的解答》第三問答規定:對夫妻雙方均可承租的公房,應當依照下列原則予以處理:(一)照顧撫養子女的一方;(二)男女雙方在同等條件下,照顧女方;(三)照顧殘疾或生活困難的一方;(四)照顧無過錯一方。該解答第四問答規定:對夫妻雙方均可承租的公房由一方承租的,承租方對另一方可給予適當的經濟補償。本案中嚴某系撫養子女的一方,一審法院判決訴爭房屋由嚴某及其子彭某2居住,並由嚴某給予彭某1一定的經濟補償並無不當。

【來源】孝感市中級人民法院(2017)鄂09民終136號

▉ 廉租房的估價問題

根據相關政策,廉租房不得轉讓,故不存在市場價格,按照實際申請時所交款項為準。

【裁判要旨】一審法院認為:關於廉租房的估價問題,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廉租房不得轉讓,不存在市場價的問題,故巨某某要求以市場價值進行分割廉租房的主張不能成立,不予支持。該廉租房無轉讓事實,應認定為現存的夫妻共同財產並按實際申請取得時所交款7.7萬元進行分割

二審法院認為:廉租房是政府向符合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且住房困難的家庭提供的社會保障性質的住房,根據政策規定,廉租房不得出售、出租及出借,故惠某某於2010年準購的廉租房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結合本案實際情況,廉租房以惠某某名義準購,應歸惠某某所有,原審庭審中,雙方一致認可位於鎮原縣濱河路茹河苑小區的房屋連同室內財物現價值30萬元,

廉租房的購買價格為7.7萬元,原審判處巨某某給付惠某某財產折價款11萬元妥當。

【來源】慶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5)慶中民終字第274號

▉ 廉租房不予處理的情形

1. 不屬於共同財產,不作處理。

【裁判要旨】關於廉租房問題,根據相關規定,廉租房屬福利性房屋,不是夫妻共同財產,本案不作處理。

【來源】南充市中級人民法院(2017)川13民終860號

2. 未交付,不宜處理。

【裁判要旨】原告主張的廉租房及保障性住房,由於該房屋尚未交付,被告提供的證據不能證明已實際取得房屋的使用權及爭議房屋的基本狀況,在本案中不宜處理,可待房屋交付後另行主張。

【來源】遵義市中級人民法院(2015)遵市法民終字第251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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