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釋法」駕車之前莫貪杯,以防酒水變淚水

近日,寧都縣人民檢察院辦理了一起危險駕駛案件,起因是曾某某在家宴請賓客,喝醉後駕車送客人回家途中發生了交通事故,結果好事變壞事。目前,人民檢察院依法對曾某某提起公訴。


「以案釋法」駕車之前莫貪杯,以防酒水變淚水

「以案釋法」駕車之前莫貪杯,以防酒水變淚水

案情鏈接:2017年5月29日,被告人曾某某因喜得貴子特在家中宴請親朋好友,宴請結束後曾某某騎摩托車送朋友黃某某回家,在行駛至村口一彎道路段時,曾某某因駕駛操作不當導致車輛失控側摔,兩人被甩倒地。曾某某當場被甩暈,黃某某輕微傷。經鑑定,曾某某的血液中乙醇(酒精)含量為111.4mg/100ml,屬於醉駕行為,另外曾某某所駕駛的是無牌摩托車,其本人也未取得駕駛證。

「以案釋法」駕車之前莫貪杯,以防酒水變淚水

相關法條

一、《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規定:“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拘役,並處罰金:

(一)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

(二)醉酒駕駛機動車的;

(三)從事校車業務或者旅客運輸,嚴重超過額定乘員載客,或者嚴重超過規定時速行駛的;

(四)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定運輸危險化學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對前款第三項、第四項行為負有直接責任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有前兩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以案釋法」駕車之前莫貪杯,以防酒水變淚水

———————————————法律小課堂

根據相關司法解釋,飲酒駕駛是指血液酒精含量在20—80mg/100ml之間,一般會被處以罰款1000元—2000元、記12分並暫扣駕照6個月的行政處罰;醉酒駕駛是血液中酒精含量達到或超過80mg/100ml,構成刑事犯罪。本案中被告人曾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為111.4mg/100ml,已涉嫌危險駕駛罪。

「以案釋法」駕車之前莫貪杯,以防酒水變淚水

請點

被告人曾某某本來是辦喜事,就是因為喝酒駕車將喜事變成壞事,請人吃飯卻把自己“送”進了監獄,酒水變淚水。檢察官在此再次告誡,駕車之前莫貪杯,以防酒水變淚水。

文稿:何丹丹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