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首部《人力資源市場暫行條例》公布 這8項費用10月1日起不用交了

河南省人才交流中心舉行的一次大型人才交流會,吸引了很多大學生前來求職。

大河報·大河客戶端記者白周峰攝影

據新華社北京7月17日電國務院總理李克強日前簽署國務院令,公佈《人力資源市場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

《條例》是系統規範在我國境內通過人力資源市場求職、招聘和開展人力資源服務活動的第一部行政法規,對建設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人力資源市場,更好服務於就業創業和高質量發展,實施就業優先戰略和人才強國戰略,具有重要意義。《條例》對人力資源市場培育、人力資源服務機構、人力資源市場活動規範、人力資源市場監督管理及法律責任等作了全面規定。

《條例》規定

任何單位不得違規限制人力資源流動

■第十一條國家引導和促進人力資源在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之間以及不同地區之間合理流動。任何地方和單位不得違反國家規定在戶籍、地域、身份等方面設置限制人力資源流動的條件。

■第十四條本條例所稱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包括公共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和經營性人力資源服務機構。

公共人力資源服務機構,是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設立的公共就業和人才服務機構。

經營性人力資源服務機構,是指依法設立的從事人力資源服務經營活動的機構。

《條例》規定

管理流動人員人事檔案不得收費

■第十五條公共人力資源服務機構提供下列服務,不得收費:

(一)人力資源供求、市場工資指導價位、職業培訓等信息發佈;

(二)職業介紹、職業指導和創業開業指導;

(三)就業創業和人才政策法規諮詢;

(四)對就業困難人員實施就業援助;

(五)辦理就業登記、失業登記等事務;

(六)辦理高等學校、中等職業學校、技工學校畢業生接收手續;

(七)流動人員人事檔案管理;

(八)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確定的其他服務。

《條例》規定

從事職業中介活動應當明示許可證

■第十八條經營性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從事職業中介活動的,應當依法向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申請行政許可,取得人力資源服務許可證。

經營性人力資源服務機構開展人力資源供求信息的收集和發佈、就業和創業指導、人力資源管理諮詢、人力資源測評、人力資源培訓、承接人力資源服務外包等人力資源服務業務的,應當自開展業務之日起15日內向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備案。

經營性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從事勞務派遣業務的,執行國家有關勞務派遣的規定。

■第三十二條經營性人力資源服務機構應當在服務場所明示下列事項,並接受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和市場監督管理、價格等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

(一)營業執照;(二)服務項目;(三)收費標準;

(四)監督機關和監督電話。

從事職業中介活動的,還應當在服務場所明示人力資源服務許可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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