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7月起「偷面積」難了 你的住房計算面積有大變化

注意!7月起“偷面积”难了 你的住房计算面积有大变化

為貫徹落實省委省政府提出的“最多跑一次”改革工作要求,全面推進建築工程“竣工測驗多測合一”改革,浙江省出臺了《建築工程建築面積計算和竣工綜合測量技術規程》(以下簡稱新規)。新規作為浙江省建築工程竣工聯測統一標準,於本月起實施,即2018年7月1日後出讓(或者劃撥)的國有建設用地上的建築工程項目按該標準執行。

那麼新規對目前的房地產測繪工作帶來什麼樣的影響呢?下面我們通過新老規程的對比,和大家一起了解新規。

陽臺

新規:(1)住宅套內的陽臺不論封閉與否,均按其圍護結構或圍護設施的外圍水平投影面積的1/2計算面積。按1/2計算後的單套住宅陽臺及飄窗總面積佔該套套內建築面積(不含陽臺、飄窗)比值超7%的,超出部分按全面積計算。

(2)不封閉陽臺頂蓋(包括上方的飄窗、設備平臺、花池和屋簷等)與其圍護設施上下不一致的,按其重疊部分水平投影面積的1/2計算面積。

(3)當頂蓋或圍護設施進深小於等於0.60m的不封閉陽臺,不計算建築面積。但套內建築面積(不含陽臺、飄窗)70.00㎡以下的住宅,不計面積的陽臺累計水平投影面積大於3㎡的,或70.00㎡以上的住宅套型不計面積的陽臺累計水平投影面積大於5㎡的,超出部分按1/2計算面積。

原規定:封閉陽臺面積全計,不封閉陽臺面積按1/2計算;陽臺隔層有頂蓋(包括隔層陽臺)或頂蓋投影小於圍護一半的,均不計算建築面積。

解析:陽臺是供人們活動、休息及晾曬衣物的房屋附屬設施。新規在這裡考慮陽臺的實用性,對於陽臺面積計算做出了重大調整,對於老百姓來講,陽臺面積計算更清晰、合理、公平,,同時為了防止以陽臺名義“偷面積”,規定中也增加了限制條件。

飄窗

新規:(1)飄窗窗臺下無樓板延伸的,且窗臺板底與室內樓板面淨高差在0.40m以上、結構淨高在2.10m以下、飄窗進深在0.7m以下的,不計算建築面積。但當套內建築面積(不含陽臺、飄窗)70.00㎡以下的住宅套型,不計面積的飄窗累計水平投影面積大於3.00㎡的,或70.00㎡及以上的住宅套型,不計面積的飄窗累計水平投影面積大於5.00㎡的,超過部分按其水平投影面積的1/2計算面積。

(2)飄窗窗臺下有樓板延伸的(飄窗下樓板面是否延伸要求可觀察到,如封閉視為有延伸),或窗臺板底與室內樓板面的淨高在0.4m以下的,或結構淨高在2.10m及以上的,或飄窗進深在0.7m及以上的,均按其圍護結構的外圍水平投影面積的計算全面積。

原規定:飄窗窗臺高度小於0.30m,且飄窗淨高在2.20m以上時,按外圍水平投影計算建築面積。根據杭規發[2015]130號《關於建築工程和房屋建築面積計算補充規定》,主體內的飄窗或飄窗外沿凸出外牆超過0.7米,飄窗面積全計。

解析:針對目前存在以飄窗概念“偷面積”的現象,新規對不計面積的飄窗形式做了規定,並增加了不計面積飄窗累計面積要求,最後又增加了飄窗與陽臺累計總面積的比例限制。

設備平臺

新規:套內建築面積(不含陽臺)70.00㎡以下的住宅套型,其與室內不相通的有頂蓋的室外設備平臺累計水平投影面積大於3.00㎡的,或70.00㎡及以上的住宅套型,其與室內不相通的有頂蓋的室外設備平臺累計水平投影面積大於5.00㎡的,超過部分按按水平投影計算全面積。

原規定:與室內不通的室外設備平臺不計算建築面積。

解析:新規增加了與室內不相通的有頂蓋的室外設備平臺計算標準要求。

花池

新規:建築物外牆或陽臺外有頂蓋的花池,其底板板面高於室內地面結構板或陽臺底板板面0.60m及以上的,花池不計算面積。否則,應按其外圍水平投影面積的1/2計算面積。

原規定:花池不計算建築面積。

解析:新規對花池新增了高差要求。

門斗、門廊、無柱雨棚

新規:(1)建築物出入口的兩側有柱或牆體凸出外牆形成的有頂蓋、不封閉的類似門斗的空間,其進深大於0.60m的,按門斗計算面積。

(2)無柱雨篷寬度(雨篷外緣至外牆結構外緣的最大水平距離)大於2.10m的,應按其水平投影面積的1/2計算。

原規定:門斗、門廊面積全計,無柱雨篷面積不計。

解析:新規增加了門斗、門廊頂蓋寬度要求,小於0.60m的,不計算建築面積,並同時新增了雨篷計算建築面積的條件。

主體房屋

新規:結構層高在2.20m以下的建築空間,按 1/2面積計算。

原規定:2.20m以下的任何建築類型均不計算建築面積。

坡屋頂

新規:對於形成建築空間的坡屋頂,結構淨高在2.10m及以上的部位應計算全面積;結構淨高在1.20m及以上至2.10m以下的部位應計算1/2面積;結構淨高在1.20m以下的部位不計算建築面積。

原規定:

層高2.20m以上的,計算建築面積,2.20m以下的均不計面積。

解析:新規中坡屋頂按其淨高確定其面積計算。

特殊層高空間

新規:住宅層高在2.20m~4.20m(住宅坡屋頂至結構淨高4.10m),按一層計面積;層高在4.20m~6.40m(住宅坡屋頂至結構淨高6.30m),按水平投影面積的2倍計算,依此類推層高每增加2.20m加計1倍建築面積。躍層(復)式住宅及低層住宅等的通高客廳、起居廳,按上述結構層高規定計算面積。

原規定:2.20m以上無論層高多少,均計算一次建築面積。

解析:新規真實體現建築對城市空間的佔用程度,根據房屋用途增加高度限制,細化計算建築面積標準。

共有面積分攤

新規:

1、房屋共用面積分攤按地上、地下區分,應滿足下列要求:

(1)位於地上房屋的共用面積(如電梯井、樓梯、前室和外半牆等),僅為地上服務的,由地上各基本單元分攤;

(2)位於地下部分的共用面積,為地下服務的,由地下分攤。

2、住宅樓及商住樓中,各單元的樓梯、電梯、管井和走廊等單元共有建築面積由各單元自行分攤。

原規定:

地上、地下的設備用房、設備間等按服務對象進行分攤(誰受益誰分攤),地上的共有面積可以分攤至地下,同樣地下室的共有面積也可以分攤至地下,幢共有建築面積則地上、地下共同分攤。

住宅樓及商住樓各單元的樓梯、電梯、管井和走廊等共有面積部位有按幢分攤的、有按功能區分攤的、有按單元自行分攤。

解析:

新規中共有面積分攤更加合理,地上、地下分攤完全分離,不存在地上、地下交叉分攤的情況,對住宅樓及商住樓分攤更加合理化、人性化,操作簡單、易懂。

《建築工程建築面積計算和竣工綜合測量技術規程》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統一了建築工程竣工階段的規劃、綠地、用地、消防、人防和地下管線的測量內容和技術要求,為全面推進建築工程“竣工測驗合一”改革奠定了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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