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頂山一女子傳播邪教宣傳品獲刑

2018年2月7日,河南省平頂山市中級人民法院對劉玉霞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案進行了終審宣判,依法駁回劉玉霞的上訴,維持原判。2017年12月26日,平頂山市新華區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判處劉玉霞有期徒刑五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

平顶山一女子传播邪教宣传品获刑

被告人劉玉霞,女,1954年出生,漢族,中專文化,無業,案發前住平頂山市新華區。2006年12月25日因犯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被平頂山市湛河區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五年,2011年9月18日刑滿釋放。2017年6月23日因涉嫌犯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被平項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7月3日被逮捕。

經審理查明:2017年6月22日7時30分左右,被告人劉玉霞在平頂山市新華區曙光街與沿河路交又口散發宣揚“法f輪l功”內容傳單,被群眾舉報,民警將其抓獲歸案。當場查獲劉玉霞未散發的含有宣揚“法f輪l功”內容的傳單180份,在劉玉霞所騎的電動車上查獲印有宣揚“法f輪l功”內容的人民幣29張,含有宣傳“法f輪l功”內容的U盤5個,DVD光盤1張,福卡23張、宣傳冊22本。警方在劉玉霞住所查獲“法f輪l功”宣傳冊179冊、宣揚“法f輪l功”內容的散頁38張、光盤13張。

法院認為,被告人劉玉霞因傳播“法f輪l功”宣傳品受到刑事處罰後,又散發邪教宣傳資料,破壞國家法律實施,其行為已構成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本案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根據被告人的犯罪事實、犯罪性質、犯罪情節及社會危害性,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條第一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於辦理組織、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第(七)項之規定,新華區人民法院遂作出上述判決。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