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同意天津等地深化服務貿易創新發展試點 深化試點期限2年

國務院同意天津等地深化服務貿易創新發展試點 深化試點期限2年

導讀

近日,中國政府網發佈《國務院關於同意深化服務貿易創新發展試點的批覆》,同意在北京、天津、上海、海南、深圳、哈爾濱、南京、杭州、武漢、廣州、成都、蘇州、威海和河北雄安新區、重慶兩江新區、貴州貴安新區、陝西西鹹新區等省市(區域)深化服務貿易創新發展試點。深化試點期限為2年,自2018年7月1日起至2020年6月30日止。詳情請見下文↓

國務院同意天津等地深化服務貿易創新發展試點 深化試點期限2年

國務院關於同意深化服務貿易

創新發展試點的批覆

國函〔2018〕79號

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黑龍江省、上海市、江蘇省、浙江省、山東省、湖北省、廣東省、海南省、重慶市、四川省、貴州省、陝西省人民政府,商務部:

商務部關於深化服務貿易創新發展試點的請示收悉。現批覆如下:

一、原則同意商務部提出的《深化服務貿易創新發展試點總體方案》,同意在北京、天津、上海、海南、深圳、哈爾濱、南京、杭州、武漢、廣州、成都、蘇州、威海和河北雄安新區、重慶兩江新區、貴州貴安新區、陝西西鹹新區等省市(區域)深化服務貿易創新發展試點。深化試點期限為2年,自2018年7月1日起至2020年6月30日止。

二、深化試點工作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三中全會精神,統籌推進“五位一體”總體佈局和協調推進“四個全面”戰略佈局,堅持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享發展理念,以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為主線,深入探索適應服務貿易創新發展的體制機制、政策措施和開放路徑,加快優化營商環境,最大限度激發市場活力,打造服務貿易制度創新高地。

三、試點地區人民政府(管委會)要加強對試點工作的組織領導,負責試點工作的實施推動、綜合協調及措施保障,重點在管理體制、開放路徑、促進機制、政策體系、監管制度、發展模式等方面先行先試,為全國服務貿易創新發展探索路徑。有關省、直轄市人民政府要加強對試點工作的指導和支持,鼓勵試點地區大膽探索、開拓創新。

四、國務院有關部門要按照職能分工,加強對試點工作的協調指導和政策支持,主動引領開放,創新政策手段,形成促進服務貿易創新發展合力。商務部要加強統籌協調、督導評估,會同有關部門及時總結推廣試點經驗。

五、深化試點期間,暫時調整實施相關行政法規、國務院文件和經國務院批准的部門規章的部分規定,具體由國務院另行印發。國務院有關部門根據《深化服務貿易創新發展試點總體方案》相應調整本部門制定的規章和規範性文件。試點中的重大問題,商務部要及時向國務院請示報告。

附件:

1.深化服務貿易創新發展試點總體方案

2.深化服務貿易創新發展試點開放便利舉措

3.深化服務貿易創新發展試點任務及政策保障措施

國務院

2018年6月1日

(此件公開發布)

附件1

深化服務貿易創新發展試點總體方案

優先發展服務貿易是推動經濟轉型升級和高質量發展的重要舉措。2016年2月,國務院批覆同意開展服務貿易創新發展試點。試點以來,各試點地區主動創新,探索服務貿易發展新機制、新模式、新路徑,取得積極成效,有力推動了服務貿易創新發展。為進一步深化服務貿易創新發展試點,改革創新服務貿易發展機制,制定本方案。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三中全會精神,堅持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享發展理念,以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為主線,充分發揮地方的積極性和創造性,推動在服務貿易管理體制、開放路徑、促進機制、政策體系、監管制度、發展模式等方面先行先試,加快優化營商環境,最大限度激發市場活力,打造服務貿易創新發展高地,帶動全國服務貿易高質量發展,不斷培育“中國服務”核心競爭優勢,推動形成全面開放新格局。

(二)基本原則。

重點突破,優先發展。深化試點要把握重點和方向,樹立服務貿易優先發展理念,推動資源和政策聚焦。服務新時代開放型經濟發展,圍繞服務貿易長遠發展目標,針對不同階段面臨的主要制度障礙和政策短板,在試點地區率先突破,帶動全國服務貿易創新發展。圍繞推動解決服務貿易逆差較大問題,重點擴大服務出口。

創新驅動,轉型發展。深入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優化營商環境,支持創新創業,促進服務貿易領域新技術、新產業、新業態、新模式蓬勃發展,加快推動產業轉型升級和經濟結構調整。推動以“互聯網+”為先導的新興服務出口,打造開放發展新亮點。

縱橫聯動,協同發展。順應數字經濟時代服務發展新趨勢,強化橫向協作、縱向聯動,各部門合力保障和指導試點地區開放創新;試點地區間推進經驗共享,並與自貿試驗區、北京市服務業擴大開放綜合試點集成創新、經驗互鑑。

有序深化,持續發展。不斷適應服務貿易新形勢新特點,有序深化改革,持續推進創新。逐項落實試點任務,不斷總結推廣經驗,穩步推進服務貿易全方位改革發展。

二、深化試點地區及期限

深化試點地區為北京、天津、上海、海南、深圳、哈爾濱、南京、杭州、武漢、廣州、成都、蘇州、威海和河北雄安新區、重慶兩江新區、貴州貴安新區、陝西西鹹新區等省市(區域)。深化試點期限為2年,自2018年7月1日起至2020年6月30日止。

三、深化試點任務

(一)進一步完善管理體制。

加強國務院服務貿易發展部際聯席會議工作統籌、政策協調、信息共享。強化地方服務貿易跨部門統籌協調決策機制。加快服務貿易領域地方性法規立法探索,圍繞市場準入、管理、促進、統計、監測等形成經驗。全面建立地方政府服務貿易發展績效評價與考核機制。

(二)進一步擴大對外開放。在試點地區分階段推出開放便利舉措。借鑑自貿試驗區和北京市服務業擴大開放綜合試點等的開放經驗,推動服務領域對外開放。擴大新興服務業雙向開放。探索完善跨境交付、境外消費、自然人移動等模式下服務貿易市場準入制度,逐步放寬或取消限制措施,有序推進對外開放。支持試點地區探索建立服務領域開放風險預警機制。

(三)進一步培育市場主體。科學建設運營全國性、區域性公共服務平臺,加強對現有公共服務平臺的整合與統籌利用,提高服務效率。鼓勵金融機構在風險可控、商業可持續的前提下創新適應服務貿易特點的金融服務。探索建設一批服務貿易境外促進中心。充分發揮中國(北京)國際服務貿易交易會的平臺作用。更好發揮貿易促進機構、行業協會的貿易促進作用。推動試點地區與重點服務貿易伙伴加強合作,支持企業開拓國際市場。

(四)進一步創新發展模式。依託自貿試驗區、經濟技術開發區等建設一批特色服務出口基地。發揮海關特殊監管區域政策優勢,發展倉儲物流、研發設計、檢驗檢測、維修、國際結算、分銷、展覽等服務貿易,重點建設數字產品與服務、維修、研發設計等特色服務出口基地。探索推進服務貿易數字化,運用數字技術提升服務可貿易性,推動數字內容服務貿易新業態、新模式快速發展。推動以數字技術為支撐、高端服務為先導的“服務+”整體出口。積極拓展新興服務貿易,重點推進服務外包、技術貿易、文化貿易發展。

(五)進一步提升便利化水平。深入改革通關監管制度和模式,為與展覽、維修、研發設計等服務貿易相關的貨物、物品進出口提供通關便利。提升跨境交付、自然人移動等方面的便利化水平,完善簽證便利政策,健全境外專業人才流動機制,暢通外籍高層次人才來華創新創業渠道,推動職業資格互認。提升移動支付、消費服務等方面的便利化水平,積極發展入境遊。

(六)進一步完善政策體系。

修訂完善《服務出口重點領域指導目錄》等服務貿易領域相關目錄,充分利用現有資金渠道,積極開拓海外服務市場,鼓勵新興服務出口和重點服務進口。研究完善試點地區面向出口的服務型企業所得稅政策。結合全面實施營改增改革,對服務出口實行免稅,符合條件的可實行零稅率,鼓勵擴大服務出口。發揮好服務貿易創新發展引導基金作用。加大出口信用保險和出口信貸對服務貿易的支持力度。拓寬服務貿易企業融資渠道。完善外匯管理措施。加快推進人民幣在服務貿易領域的跨境使用。

(七)進一步健全統計體系。完善服務貿易統計監測、運行和分析體系,建立健全服務貿易重點聯繫企業直報系統,開展重點聯繫企業統計數據直報,適當增加監測企業數量,開展試點地區的外國附屬機構服務貿易統計,實現系統重要性服務貿易企業直報全覆蓋。建立政府部門信息共享和數據交換機制,實現服務貿易發展協調機制成員單位相關工作數據共享。

(八)進一步創新監管模式。建立服務貿易重點聯繫企業運行監測機制,創新事中事後監管舉措,切實防範騙稅和騙取補貼的行為。探索建立商務、海關、稅務、外匯等部門信息共享、協同執法的服務貿易監管體系。全面建立服務貿易市場主體信用記錄,納入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並依法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信用中國”網站向社會公開,實施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探索創新技術貿易管理模式。逐步將有關服務貿易管理事項納入國際貿易“單一窗口”。

四、組織實施

試點地區人民政府(管委會)作為試點工作的責任主體,要結合當地實際細化工作方案,加強組織實施、綜合協調及措施保障,逐項落實試點任務,每年向商務部報送試點成效和可複製可推廣經驗。有關省、直轄市人民政府要加強對試點工作的指導和政策支持。國務院服務貿易發展部際聯席會議成員單位要結合各試點地區發展基礎、產業結構和資源優勢,加強協同指導,積極予以支持,按職責分工做好落實開放舉措、政策保障和經驗推廣工作。商務部要充分發揮國務院服務貿易發展部際聯席會議辦公室作用,加強統籌協調、跟蹤督促,積極推進試點工作,確保任務落實,及時開展經驗總結評估與複製推廣,重大事項向國務院請示報告。

附件2

國務院同意天津等地深化服務貿易創新發展試點 深化試點期限2年

國務院同意天津等地深化服務貿易創新發展試點 深化試點期限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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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國務院同意天津等地深化服務貿易創新發展試點 深化試點期限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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