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說法丨「仗劍老人」攜巨款走千里 如今去世 遺產引子女對立

以案说法丨“仗剑老人”携巨款走千里 如今去世 遗产引子女对立

白髮齊肩、手執長劍、攜帶鉅款、行走千里。2017年11月,成都老人黃雲彪(後證實原名為:王仁才)一度成為全國的輿論焦點。

2018年6月30日,老人在湖北仙桃老家離世。而今,“仗劍者”離去,當初所攜35萬現金則讓成都、湖北兩地家人站在了對立面。財產之爭,隨之而起。

老人“仗劍”走了

留下錢卻無遺囑

她們怎麼看……

老人走了 患有高血壓和哮喘 患病期間排斥就醫

2017年11月,黃雲彪手執長劍,攜帶著35萬元現金前往湖北仙桃尋找其“戰友王仁才”的兒子,稱該筆現金是戰友的“撫卹金”,要將其轉交給戰友兒子。期間,迷失街頭,獲當地救助。而後,“仗劍老人走天涯”引發全國輿論關注。

幾天後,自稱老人兒子的湖北男子王文清通過媒體表示,老人為其20年前出走的父親,其本人就是“王仁才”。此前,其多年生活在成都,改名為黃雲彪。

2017年11月17日,經成都商報記者採訪證實,黃雲彪確為王仁才,並與其湖北女兒王愛萍視頻認親成功。

2018年6月30日中午,王仁才在大兒子王文清家過世。

老人過世後,王愛萍曾向成都商報記者講述了父親回到湖北仙桃大半年來的身體狀況。其稱,老人回去後曾經常喊腿疼,也有高血壓和氣喘,但因為年紀大了醫生也不好給他打針。“還有過幾次較為嚴重的感冒,兄妹幾個帶他看醫生,他又很排斥,不配合。”王愛萍稱,因父親的不配合讓病情來得太快,最終不治離世。

財產之爭

成都“愛人”:女兒沒成年 需要撫養費

如今,老人過世,生前攜帶的35萬元錢如何處理,成為一個無法迴避的問題。這也是單女士驅車千里的另一個考慮:剩下的錢應該有小女兒的一份。

單女士有自己的想法:“這筆錢,我不指望,也不會要,我有退休金。但娃娃還沒有成年,他作為娃娃的父親,有撫養義務,娃娃需要撫養費,他過世後,這筆錢娃娃也應該分。”單女士還提出了具體數額,到女兒成年,3年15萬的撫養費用。

但仙桃之行,雙方鬧得並不愉快。“沒意思了!這大半年從沒有過問,現在過世了就來要錢了?”王愛萍說,“小妹我們都是很喜歡的,當時我們也並沒有想接爸爸回來,計劃過去看一看後,春節的時候再聚,但到了家裡一看,生活狀況實在太差了,太髒了,我很心疼,就把他接回來了。”

“她們來的時候,其實不管怎麼說,作為禮儀,幾個哥哥還決定,拿出幾萬元送給小妹的,但她(單女士)又找派出所又找司法的人員來調查,鬧得沒意思了。”王愛萍氣憤地說。

遭拒後,單女士稱:要麼娃娃他們養,一直到大學畢業,每月生活費給起走,還有學費。

湖北親人:小妹已經有房子 錢不會給

“當年爸爸離開的時候我才8歲,15歲,媽媽就去世了,一家人都是大哥帶著的,20多年來,我們走到今天是非常不容易的。”王愛萍說。王愛萍直言,小妹現在至少還有兩套房,對於單女士的要求不會答應。

王愛萍說,如果單女士執意要分剩下的這筆錢,那麼成都的房子,她也會提出分割要求。

對此,單女士回應,成都的房子與老人沒有關係,“一套是我工作分的房子,認識他(老人)前就有了,另一套登記的女兒的名字,但這個房子的錢也是我找人借錢買的,他根本沒出什麼錢,認識他的時候,他就只有兩萬多,就連我工作的錢也是交給他在處理。”

不過,王愛萍並不相信單女士的說辭。“她不是看到我們爸爸的錢,會跟他在一起嗎?”

紛爭背後 不容忽視的法律問題

目前看來,老人所牽涉的財產包括該筆34.7萬元錢款,以及成都的兩處房產。那麼,在老人過世後,其遺產的繼承上成都、湖北兩地親人之間又涉及哪些法律問題呢?

01

湖北親人對34.7萬元現金的處置是否恰當?

老人與單女士相識同居時間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實施後,兩人沒有辦理結婚登記,不能認定為事實婚姻關係,屬於同居關係。如果單女士無法證明該筆錢在兩人同居期間,有自己的一部分在其中,即同居共有部分,那麼老人則可以自行處置該筆錢款。如果,該筆錢中有單女士的部分存在,在處置分配時則需要徵求單女士的意見。

02

單女士和女兒是否有權繼承老人遺產?

首先要確定哪些是他的遺產,其次,一般法律規定,第一繼承人是配偶、子女和父母,其次是兄弟姐妹等。那麼這其中,單女士是否算配偶,小女兒與老人是否是親生關係則需要進行身份確定。目前來看,單女士與老人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實施後同居,沒有登記,不能認定為事實婚姻關係,則不能認定為配偶。而只要成都女兒是老人親生則有繼承權,而根據《繼承法》14條規定,繼承人以外的對被繼承人撫養較多的人,可以分給他們適當的遺產,就此來講,單女士與老人長期同居,照顧是有的,可以有適當繼承權。

03

湖北親人是否可以要求繼承老人成都房產?

同居關係與婚姻關係是有著很大差別,婚姻關係中,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的房產應視為夫妻共有,而同居關係中,其房產如果登記在其中一人名下,而另一人無法證明購房時出了資,則認定為登記者所有。這其中,據單女士介紹,目前兩套房產一套為自己與老人相識前所有,另一套則是同居期間購買,登記在女兒名下。那麼,湖北親人首先無法繼承該單女士名下房產,而成都女兒名下房產則需分情況來看。一般未成年人沒有經濟來源,是不足以買房的,這裡有三種情況:一是雙方贈予,二是女兒代持,三是家庭共有,第一種情況湖北親人則不具有繼承權,第二三種情況,除非有證據老人在其中有出資,否則也無法繼承。

溫小法說法

關於遺產繼承你知道多少呢?

不知道沒關係

讓溫小法來告訴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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