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通報:長期違法纏訪被認定敲詐勒索被判5年!(附非正常上訪

“現在宣判:被告人李某犯敲詐勒索罪和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並處罰金30萬元……”


11月3日,湖北嘉魚縣人民法院審判庭內,審判長宣讀完判訣後,被告人李某當場流下悔恨的淚水。

最新通報:長期違法纏訪被認定敲詐勒索被判5年!(附非正常上訪




李某,女,湖北嘉魚縣人,1974年出生,其父親在縣城內某處有套房,2011年,李某以開發商所建的兩棟違建房擋了其光線為由,要求開發商給予其補償。


經縣規劃局協調,該開發商和規劃局一起補償了其58萬元人民幣。


2014年,李某又要求將父親的房子拆後重建,因其房子不符合規定,縣規劃局未同意其訴求。


隨後,李某多次到縣規劃局、信訪局、紀委等部門信訪,因對相關部門的答案不滿意,李某前後去北京天安門、中南海、外國大使館等區域非法上訪達50餘次,後經調解簽訂了息訪協議並收取了30萬元求助補助。


2015年,李某又以家中財物被盜未破案為由,再次去往北京上訪,並向嘉魚縣規劃局索取4.5萬元錢款。


嘉魚法院審理認為,李某為達到無理訴求,違反國家《信訪條例》規定,在特殊時期和非上訪區域持續纏訪,勒索公私財物,數額巨大;並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有意製造影響,強拿硬要,情節惡劣,其行為分別構成了敲詐勒索罪和尋釁滋事罪。


在公訴機關指控李某敲詐勒索的公私財物中,嘉魚法院對合理部分予以保留,不合理部分認定為敲詐勒索。





嘉魚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最終判定李某犯敲詐勒索罪和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並處罰金30萬元,並對李某違法所得款34.5萬元予以追繳,返還給被害單位。

(來源:嘉魚大事件)


這樣的案例,還有很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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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念解讀:


非正常上訪:是指信訪人採取蓄意的、過激的、相關法律法規明確限制或禁止的方式的集訪、鬧訪、纏訪、越級上訪。


鄭重提醒:


以下22中行為,都屬於非正常上訪


1、圍堵、攔截公共和公務車輛或堵塞、阻斷交通的;


2、信訪人拒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


3、信訪人損毀公共財物、尋釁滋事的;


4、信訪人以財物誘使、幕後操縱他人信訪的;


5、信訪人強行衝闖政法機關設置的警戒線、警戒區或阻礙執行公務的車輛通行的;


6、信訪人組織、策劃、教唆、煽動、串聯、脅迫、引誘、欺騙、幕後操縱他人實施上述行為之一的;


7、信訪人有擾亂公共秩序,妨害國家和公共安全的其他行為的;


8、信訪人阻撓企事業單位工作、生產、營業、教學、科研活動的。


9、信訪人對應當通過訴訟、仲裁、行政複議等法定途徑解決的事項而纏訪、鬧訪的,信訪人在國家機關辦公場所周圍、公共場所散發傳單、打橫幅標語、呼喊口號、穿狀衣、戴標語、非法滯留、聚集鬨鬧或以自殺、自殘相威脅等擾亂公共秩序和正常工作秩序的;


10、信訪人攜帶槍支彈藥、管制刀具和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等危害公共安全的物品上訪的;


11、信訪人在信訪接待場所滯留纏訪、尋釁滋事、影響其他信訪人正常活動的;


12、信訪人將行動不便或生活不能自理的人棄留在國家機關門前或信訪接待場所的;


13、信訪人以違法形式越級上訪的;


14、因同一信訪事項五人以上集體上訪訪不按規定推選代表的;



15、信訪人到非信訪接待場所和機關上訪的;


16、信訪人以信訪名義騙取公私財物或藉機斂財的;


17、信訪人在信訪活動中捏造、歪曲事實,誣告、陷害他人的;

18、信訪人對正在辦理或司法程序終結、行政程序終結的事項,繼續鬧訪、纏訪的;


19、信訪人惡意擴大事態,詆譭政府形象,侮辱、圍攻、毆打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或者揚言實施殺人、放火、爆炸等恐嚇威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

20、信訪人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

21、信訪人非法集會、遊行、示威的;

22、信訪人圍堵、衝擊國家機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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