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超過法定退休年齡被離職 言達律師提供法律援助得補償

湖北言達律師事務所

王娟 律師

【案情簡介】

李某,女,1965年3月出生,於2010年5月成為A貿易公司(以下簡稱A公司)員工,一直被安排在A公司設置在B商超的專櫃負責商品促銷工作,期間,A公司未為李某購買社保,簽訂的書面勞動合同未返給李某,並要求李某簽訂了放棄社保的承諾書。2017年8月,A公司撤銷了在B商超的專櫃,並告知李某其早已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李某可選擇去A公司設置在其他區域的專櫃工作或就此解除用工關係。李某被動離職,因經濟補償的問題引發糾紛,李某申請了法律援助。

【辦理經過】

湖北言達律師事務所王娟律師接到該法律援助案,立即與李某進行了面談,根據李某陳述,王娟律師認為,即便李某離職時已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但其從45歲開始即已在A公司工作,中途從未中斷,且在其2015年3月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A公司並未通知解除與其之間的勞動關係,李某也未開始享受養老保險待遇,因此,李某與A公司自始至終存在勞動關係。

隨後,王娟律師第一時間與李某一同前往A公司協商和解,A公司堅持與李某是勞務關係,不願和解。因和解不成,王娟律師以公司未為李某購買社保、未支付加班工資等為由,以李某名義向公司發出解除勞動合同的通知書,並啟動了勞動仲裁前置程序,拿到仲裁委以李某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為由出具的《不予受理通知書》後,第一時間向管轄法院起訴立案。期間,A公司以管轄異議為由拖延時間,但最終均被區法院、中級人民法院駁回,本案最終進行了開庭審理,王娟律師提供了李某工資流水、在流動窗口繳納社保的證明、考勤卡、證人證言、A公司出具的函件等證據資料證明李某與A公司之間自始至終是勞動關係,A公司未為李某購買社保,李某有權據此解除雙方之間的勞動關係,並有權要求A公司支付經濟補償金、賠償李某在流動窗口自行繳納的養老及醫療保險費。

【辦理結果】

經過庭審,結合當事人李某的意願,本案最終在雙方律師的幾輪溝通中和解結案,A公司最終支付李某經濟補償金2萬元。

【律師提示】

1.《勞動合同法》第38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用的;第46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2.《勞動合同法》第44條第(二)項: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勞動合同終止。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21條:“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合同終止。”

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7條:“用人單位與其招用的已經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人員發生用工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務關係處理。”

因此,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用工關係並不必然是勞務關係,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才是勞務關係存在的基本前提;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後若單位未通知解除勞動關係而是繼續用工,勞動者亦未享受養老保險待遇,則若單位有違法用工的情形,勞動者亦有權主張相應的經濟補償。

王娟律師是湖北言達律師事務所的優秀青年律師、中共黨員律師,她辦案風格以細膩見長,善於學習、勤于思考,且注重團隊合作。在本案中,她能細心捕捉到對委託人有利的法條依據,是最終達成調解成功的基礎。

【律師簡介】

女子超過法定退休年齡被離職 言達律師提供法律援助得補償

王娟律師工作中

王娟律師,畢業於武漢科技大學,碩士研究生,中共黨員,湖北言達律師事務所專職律師,擅長處理企業法律事務、二手房買賣(居間)合同糾紛、借貸糾紛、勞動爭議案件、交通事故賠償等民商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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