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刁民」李敖打官司

“刁民”李敖打官司

按 2018年3月18日,李敖先生仙逝。我讀李敖的書極少,只是出於專業興趣,看過他的雜寫中跟打官司有關的一冊。讀的時候簡單在手機上做過讀書記錄。現將《李敖大全集》中的雜寫裡的《李敖鬧衙集》讀書筆記分享在此。他在一則記錄中說,“在公道與正義上面,只有不厭其煩的大小全爭,才是我們的活路”,從中或可以窺見一點點李敖的樣子。

《李敖鬧衙集》小引

我自1962年進出公堂,三十七年來,打官司無數。但有一批官司,最有施教作用,那就是我跟中華民國偽政府的官司,也就是以老百姓身份跟官衙的官司。自來衙門欺負老百姓,本是常態。但這一常態得以形成,老百姓的消極配合,也有以致之。換句話說,一方面衙門欺負你,作威作福;一方面你忍耐它的欺負,逆來順受,這樣子搭配,才完整構成這一欺負的作業。如果被欺負的一方,挺身而鬥、據理力爭,不甘被欺負,而要跟衙門斤斤計較、糾纏不休,則衙門未必勝算,最後衙門之頭可灰、大官人之臉可土,而吾儕“刁民”之一口鳥氣,亦可稍吐於萬一矣!這本《李鼓鬧衙集》,就是我這種“刁民”作風的一些實錄。從鬧臺北市政府、鬧高雄市政府、鬧“行政院新聞局”、鬧“外交部”、鬧“財政部”、鬧“國防部”等等等等,所有有理取鬧,盡收眼底,可謂熱鬧極矣,不亦快哉!

讀書筆記

《鳥政府,賠錢來——1985年6月24日“損害賠償請求書”》和《一元官司——臺北市政府被罰一元記》摘要

前文是“損害賠償請求書”,後文是打贏官司之後寫的實錄。簡要摘錄如下。

1985年4月25日,李敖出版了“李敖千秋評論叢書”中《五十·五十•易》上下兩冊,其中下冊經警備總部以“淆亂視聽,挑撥政府與人民情感”為由,予以扣押,並通令各級學校、警察機關等有關單位,清查報繳;但該叢書上冊,卻漏未查禁。不料令下之日,部分下級執行人員卻弄不清楚,索性見書就查,以致該叢書上冊,也難以倖免,一併由臺北市政府出具大量查扣收據,滿載而歸。

1985年6月24日,李敖由龍雲翔律師代理,向臺北市政府提出“損害賠償請求書”,告訴他們:“正因為貴衙門有關人員利用職務上之機會,以強迫手段,違法扣押未經查禁之書籍,致使請求權人所發行該叢書上冊除被違法扣押四十六本外,其餘未扣押部分,也因而不能陳列出售,妨害請求權人發行、出售之權利,損害請求權人可得預期之利益六千九百零一元(內含已扣押四十六本書價六千九百元及未扣押部分優持為一元)。”“經核貴衙門有關人員上開違法扣押行為,顯已觸犯刑法第134條及第304條之強制罪嫌。請求權人對其犯行除暫予保留告訴權外,依國家賠償法第2條第2項上段、第7條第1項及第9條規定,請求權人所受之損害,自應由貴衙門負賠償之義務。”

李敖得意地寫道:

臺北市政府收到我的“損害賠償請求書”後,自知理虧,且知我來者不善,決定屈服。

在1985年8月29日上午,在法規委員會召開協議,達成“臺北市政府國家賠償事件協議記錄”,確定“本府部分執行人員誤扣上述叢書上冊屬實,本案本府有賠償責任”。8月29日,開出損害賠償國庫支票“6901元”,其中六千九百元是已扣押部分的折現;一元部分就是優待的罰金,於是我領走了有史以來第一宗的此類“國家賠償”,大獲全勝矣!

《又一元官司——高雄市政府被罰一元記》摘要

此案與前案類似。也是市政府(高雄)錯誤查禁了李敖的一本書(《我給我畫帽子》),被李敖揪住,於是去信高雄市長,指摘其因前嫌報復,扣押其書。市長“龜縮不復”,於是請律師代理提出賠償申請。結果亦達成協議,撤銷原扣押文書、返還扣押書、象徵性賠償一元、值班警員調職處分。

談到警局詢問對值班警員處分是否滿意時,李敖“得便宜賣乖“,開心地說:“我這刁民也有寬大的一面”,他見警員滿面羞愧,語無倫次,就不想進一步處罰他了。

這案子有趣的是,如何交付這一元錢,出了技術問題。政府想給一元現金給李敖,李敖堅決不同意,定要按照“公庫法”第15條“應以支票為之”規定,硬讓政府開了一張“國庫”支票才算完。當然,李敖才不會去兌現這張支票。他將其作為戰利品贈送給了鄧維楨。

《控告臺北市政府四文件》摘要

這同樣是因查禁圖書引起的案子,但李敖一審未勝,提出上訴。但書裡記錄沒有結果,所以看不出李敖最終是否勝訴。

李敖的上訴理由中,第一條顯然更充分,認為行政處分應該由書面送達相對人。

上訴書說:

按行政處分雖是行政機關一方面之意思表示,不必經相對人同意,以發生公法上效果的單獨行為,但人民與行政機關間發生爭執,則常因行政處分而起。為使相對人對行政處分得以表示不服,乃規定應將行政處分以書面送達於相對人。因此,行政處分除以具備一般要件及特別要件為其“成立要件”外,並須以業經相對人受領為其“生效要件”(李敖引用的管歐著《行政法概要》第七版第179—192頁)。

《查禁無法,出個警察——李敖告新聞局長和八個警察分局長自訴狀》和《邵玉銘不守出版法規!》摘要

此兩篇都與“新聞局長”邵玉銘有關。前文說邵在法律不夠用的情況下,借用警方查禁李的書。後文與李敖本人無關,只是為了懟邵。

尤其有趣的是,從讀者角度,感覺李敖在第二篇中懟邵,有點無理取鬧。

但李敖的較真也不完全沒有依據。事出於吳三連旗下兩份報紙在吳三連去世後仍然正常發行的情況,李敖認為這違反“出版登記”規定。該規定中說出版物“變更名稱、發行人、發行所管轄地,均視同重行登記”。而原發行人吳三連旗下報紙在吳去世後,沒有停止發行,而是在報頭下注明“新任發行人申請登記中”的字樣,一連幾天都如此發行報紙。李敖認為,這分明違法,而邵卻不聞不問,圖利他人。

在對邵氏的過程中,李敖總結國民黨政府壓迫言論出版自由、查禁圖書方式為“一明一暗”。明槍法:表面上於法有據。暗箭法:不顧法令依據,強行帶走書。

他說,從1966年來,21年他被查禁的書有94本,是古今中外被禁書最多的冠軍。他也提出了自己的對策,對明槍法查禁的,根據查禁命令據理力爭;對暗箭法查禁的,依照國家賠償法和法院控告方法挺身戰鬥。

《李敖答“外交部”》《誰不執行“保險法”?》摘要

此兩篇都不是李敖本人的官司,而是事涉其旗下公司,毫不客氣護犢子。前者事出李敖出版社裡有一本書涉及國民黨當局外交內幕,被對方提出要求。後者是李敖公司員工在泰國旅遊遇害身亡,他抱不平申請理賠的事。

《跟“國防部”打筆仗》摘要

此文是一篇討伐檄文,控訴該部與民爭利。

其控訴事由涉及:福利與特權,走火入魔,在押租作價方面、在修繕方面、在典權人義務方面、在保管典物方面、在分擔危險方面、在繳納稅捐方面、在保險受益方面、在付款方式方面、在設定順位方面、在扣留權狀方面、在借回權狀方面、在不得再抵押方面、在協調會記錄方面、在完成註銷手續後、在土地方面、在管理大廈方面、在住霸王屋方面欺壓百姓,造成損失。李敖不厭其煩,蒐羅契約規定、法條原文、違法事實,指摘該部違反憲法、刑法、民法、行政法等多條。

李敖打嘴仗的功夫很大程度上就在這種“算賬”的功夫。他說:“在公道與正義上面,只有不厭其煩的大小全爭,才是我們的活路。”

《代蕭孟能鬧金衙》等五篇摘要

都是李敖代蕭孟能與財政、稅收等部門致函打嘴仗的事。

蕭孟能是李敖的伯樂。查網絡資料,蕭孟能,男,湖南常寧市蘭江鄉人。蕭同茲子。畢業於南京金陵大學經濟系,1949年舉家遷往臺灣。1952年與妻子朱婉堅在臺北衡陽路15號創辦文星書店,1957年創辦《文星》雜誌。在他的提攜、指導、幫助下,出現了一大批如李敖、白先勇、聶華苓、於梨華、何秀輝等在文壇上具有相當影響力的優秀作家,期間著有《出版原野的開拓》。

《吳祺芳怎樣作弄江鵬堅?》摘要

記錄李敖的學弟與官家吳祺芳為租住房子所鬧得的過節。

李敖因見一則新聞,讓他想起這個往事,藉此罵了吳大官人一番,並拿江鵬堅競選時豪邁的話“誓做人權馬前卒,不信公義喚不回”激將他:

“圖難於易、為大於細,氣概不凡也不必了、黨外大話也不必說了,如何在小事上給我們一番清楚交代、給吳祺芳一點顏色看,這才是我們寄望他的。”

目錄:

鳥政府,賠錢來——1985年6月24日“損害賠償請求書”

一元官司——臺北市政府被罰一元記

又一元官司——高雄市政府被罰一元記

控告臺北市政府四文件

查禁無法,出個警察——李敖告新聞局長和八個警察分局長自訴狀

邵玉銘不守出版法規!

李敖答“外交部”

誰不執行“保險法”?

跟“國防部”打筆仗

代蕭孟能鬧金衙

代蕭孟能再鬧金衙

代蕭孟能三鬧金衙

代蕭孟能鬧銀衙

代蕭孟能鬧稅衙

代蕭孟能鬧財衙

吳祺芳怎樣作弄江鵬堅?

“刁民”李敖打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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