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遷周刊」挺新的房屋一下變了「棚戶」,被徵收人只能接受嗎?

導讀:近日政策面不斷放出風聲,棚戶區改造徵收項目可能面臨資金方面的縮緊,坊間各種揣測頻出。然而對於普普通通的被徵收人而言,2018年580萬套改造的任務目標仍然要著落在他們頭上,不會因為傳言而打任何折扣。廣大被徵收人最為納悶的一點就是,明明自己的房屋還很新,居住條件尚可,為何也會被列入棚戶區改造徵收範圍呢?棚改這樣一個筐,真的什麼都能往裡裝嗎?

「拆遷週刊」挺新的房屋一下變了“棚戶”,被徵收人只能接受嗎?

作者丨王小明

「拆遷週刊」挺新的房屋一下變了“棚戶”,被徵收人只能接受嗎?

棚戶區改造最大的問題,就是定義不清。從最初2009年住建部等5部委的發文開始,時至今日仍然只是一個輪廓、範圍。如此客觀事實必然導致地方政府擁有極大的政策解釋權力,可以自行確定“棚戶區”的範疇。通常而言,對房屋的建造年限標準設定在20年之前。也就是說,只要您的房屋建造於1998年以前,且再符合若干似是而非的標準之一,就有可能被認定為需要改造的棚戶區。

譬如湖南省株洲市的有關規定就對棚戶區的範圍作了如下表述:

採取拆除新建方式實施的城市棚戶區界定標準

(一)區域範圍:位於城市規劃區範圍內。

(二)建築結構:磚混或磚木及以下等次房屋為主。

(三)建築密度:建築密度較大。多層住宅容積率在2.5以下。

(四)使用年限:房屋建成年限20年以上,其中使用年限超過30年的房屋達25%以上。

(五)房屋質量;房屋質量較差。

(六)安全隱患:存在公用電器及電路老化、管線裝設不規範、消防隱患較多等問題。

(七)使用功能:部分或全部房屋使用功能不完備。

(八)基礎配套設施:道路、通訊、水、電、氣等基礎設施不齊全。

(九)公共服務設施:物業管理、社區服務等不完善或缺失。

由此可見,老百姓所說的“被棚改”絕不是什麼個例、意外,而是此輪棚改浪潮中再正常不過的較為普遍的現象。按照這樣寬鬆、大自由裁量幅度的認定標準,棚戶區的覆蓋面要比一般人所理解和想象的大得多。

那麼,這麼做真的符合中央制定這項政策的出發點嗎?《國務院關於加快棚戶區改造工作的意見》第一句話就開門見山的指出,棚戶區改造是重大的民生工程和發展工程。既然是民生工程,尊重老百姓的意願自然不可或缺。追根溯源,2009年的5部委《關於推進城市和國有工礦棚戶區改造工作的指導意見》中有著如下規定:

其一,棚戶區改造要遵循“以人為本”的原則。

項目的確定和安置補償方案的制訂要充分尊重群眾意願,採取多種方式徵詢群眾意見,在得到絕大多數群眾支持的基礎上組織實施,做到公開、公平、公正……切實讓群眾得到實惠。而在實踐中,一些地方的棚戶區改造項目因先天存在“為了棚改而棚改”的硬傷在啟動初期根本無法獲得過半數的群眾支持,轉而採用各種“套路”來強硬提升同意率,甚至不惜在這一環節支付數額不等的獎勵金激勵居民簽字同意改造,這無疑是與政策的初衷相違背的。須知,根據590號令的規定,獎勵金是在項目正式啟動後獎勵早搬遷早簽約的群眾的,而不是用來影響群眾最初的改造意願的。

其二,嚴格執行城市房屋拆遷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維護群眾的合法權益……改造實行實物安置和貨幣補償相結合,由被拆遷人自願選擇。

這一表述翻譯過來就是,棚戶區改造雖然有政策上的特殊性,但其實施必須遵守《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2011年之前即啟動的項目是《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的規定,房屋徵收決定→房地產價格評估→協商簽訂補償協議→徵收補償決定→申請法院強制執行這一程序步驟不能省略。然而實踐中的情況則是“啪啪打臉”:著名的許水雲案件中,房屋徵收決定尚未作出,區政府就憑藉所謂“先行搬遷拆除協議”將涉案房屋予以強制拆除。更多的案件中,雖然有了徵收決定,但政府仍然難逃在申請法院強拆之前就耐不住性子直接動手拆房的衝動。顯然,棚戶區改造項目所帶來的巨大經濟效益在某種程度上削弱了法律法規對政府行政行為的權威性,利益面前法律有“靠邊站”的意思。

更為令人擔憂的是,地方政府為推動棚戶區改造項目的進度,陸續發明創造出了一系列專為棚改設計的“特殊政策規定”,包括但不限於廣大被徵收人所聞之色變的“先行搬遷拆除協議”“捆綁式獎勵金”“預評估預簽約”“重貨幣化安置而輕產權調換補償”等等,在個別極端的案件中,甚至出現了只給購房券,純拿貨幣都需要反覆“協商”並接受無理由降低補償比例“方案”的情形。凡此種種,皆是對590號令規定的肆意調整、變動,且往往是為被徵收人法定權利的實現設置重重條件、障礙,有以政策架空、替代法律的嫌疑。然而一個不容置疑的原則是,法律是不允許被拿來作為協商、博弈的籌碼的,否則處於被動地位的被徵收人的權益保障將淪為一堆空話。

其三,要合理確定棚戶區改造的目標任務,區分輕重緩急,優先安排連片規模較大、住房條件困難、安全隱患嚴重、群眾要求迫切的項目,有計劃有步驟地組織實施……堅持整治、保護與改造相結合,嚴格界定改造範圍,嚴禁大拆大建!一言以蔽之,棚改的政策定位絕不是隻是拆遷,現階段“高燒不退”的情勢頗有些“商業拆遷”復辟的性質,這對於民生與發展兩大目標無疑都是不利的。

在明律師最後想提示大家的是,對於明顯不是“棚戶”的樓房等“被棚改”的情形,廣大被徵收人完全有權利在徵詢意願階段真實、大膽地表達意願,尤其是對於擬訂的徵收補償方案可能導致被徵收人權益受損的情形,更要堅決行使提出意見、要求聽證的權利,敦促徵收方予以嚴格論證和修改。對於補償安置方式、標準明顯違法的項目,可通過複議、訴訟徵收決定等途徑來對補償方案進行全面審查,努力爭取公平、合理的徵收補償。專業徵收維權律師的介入也將是被徵收人的最強有力後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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