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旅歌手起訴《套馬杆》原唱 同稱烏蘭托婭引姓名權糾紛

原告軍旅歌手烏蘭託婭主張被告《套馬杆》原唱者烏蘭託婭公然使用其姓名,利用其知名度,並惡意盜用、冒用其姓名,侵犯姓名權,訴至法院,要求被告停止使用其姓名並賠禮道歉、賠償損失。一審法院判決駁回其訴訟請求。原告烏蘭託婭不服,上訴至北京一中院。近日,該院二審維持原判。

原告本名烏蘭託婭,蒙古族,在軍隊中長期擔任演唱工作並隨軍參加文藝演出。被告曾用名王麗娜,蒙古族,2007年簽約新月經紀公司,該公司為其取藝名“烏蘭託婭”,其以此藝名演唱歌曲《套馬杆》而為公眾知曉。被告經濟公司2016年9月13日公開發布《聲明函》表明,其司僅授權公司簽約歌手草原情歌天后【烏蘭託婭】為《套馬杆》音樂作品的唯一合法表演者,軍旅歌手烏蘭託婭並非《套馬杆》演唱者,無權演唱《套馬杆》。王麗娜現已在其戶籍所在地公安局變更姓名為“烏蘭託婭”。

一審法院經審理後認為,原告本名為烏蘭託婭,以“軍旅歌手烏蘭託婭”自居;被告曾用名為王麗娜,是“草原歌手烏蘭託婭”,二者的公開定位自始不同。且被告以“烏蘭託婭”為藝名出道後,因演唱《套馬杆》而為公眾所認知,其藝名結合作品得以作為區別於他人的標表性符號併產生了相當的商業價值,被告有權使用該藝名進行商業活動、獲取相應利益。同時,被告也依法享有姓名決定權及變更權,現被告之藝名已因歌曲《套馬杆》而為公眾熟知,故其正式更名為“烏蘭託婭”亦無不妥。另一方面,被告及其經紀公司已及時地通過媒體公開澄清二人定位不同、並非同一人,故被告不存在冒用、誤導公眾產生混淆的行為,不構成對原告姓名的假冒。故現對於原告要求被告賠禮道歉及賠償損失等各項訴訟請求,一審法院未予支持。

一審判決後,原告上訴至北京一中院,其認為被告對外宣傳時既不註明“本名王麗娜”也不註明“藝名為烏蘭託婭”,造成公眾在演唱行業裡產生王麗娜就是原告的認識,已構成對其姓名權的侵犯,請求改判。

北京一中院經審理後認為,根據侵犯姓名權的侵權構成要件,被上訴人烏蘭託婭作為民族歌唱演員,有權選擇使用藝名或登記姓名從事表演等活動。本案是否應認定存在侵犯姓名權的行為,應圍繞是否構成盜用、冒用、非法使用他人姓名的行為加以認定。“烏蘭託婭”作為帶有民族特徵的名字,名稱本身並不具有特定性或專門性;現代信息社會,公眾對演員知名度、演繹水平的認知,更多的是根據演員藝術作品本身的認可,而非以名稱相同或相近進行判別。本案雙方雖同屬歌唱領域的演員,但藝術演繹作品各不相同,分別冠以“軍旅歌手”、“草原歌手”不同的稱謂,按照各自的演繹渠道、本人公開參與的方式發展各自歌唱事業,故不存在盜用或冒用他人姓名的行為;被上訴人烏蘭託婭在訴訟中將戶籍登記的原姓名王麗娜變更為烏蘭託婭,經一審法院查證,該變更行為確經戶籍主管行政機關審查後進行的變更登記,合法性的確認屬行政行為審查範圍,鑑於被上訴人烏蘭託婭在訴訟前的演出、發行個人演唱專輯等活動中,始終使用“烏蘭託婭”的藝名,故認定其不屬於非法使用他人姓名的行為。

據此,北京一中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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