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开增值税发票金额20亿元 泰和一经理一审获刑十五年

虚开增值税发票金额20亿元 泰和一经理一审获刑十五年

2015年年底,群众匿名向泰和县政法委举报,一伙外地人和本地人勾结,打着投资办企业的幌子,在泰和成立多家皮包公司,在税务部门领取增值税专用发票大肆对外虚开,金额达二十多亿。今天,群众举报的这名外地人被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50万元。据悉,这是吉安首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额过亿元的案件,也是被国家税务总局挂牌的案件。

法院经审理查明

2014年3月份,河北籍被告人高志强和王某甲(另案处理)商量到泰和县开设公司虚开增值税牟利。2015年4月至7月,高志强通过招商引资的形式先后成立泰和县成天、全振、鸿远、腾旺、金信、永奥、天腾、尼尔亚、长治九家贸易公司,聘用戴某某为其中四家公司的会计,聘用郭某某为其中五家公司的会计。戴某某、郭某某将公司申请为一般纳税人,同时办理好公司对公账户、安装好税控电脑,按照高志强、王某甲的指示将税控电脑、网银U盾、密钥寄往河北省大成县。

2015年7月至10月,在九家公司没有任何实际购销业务的情况下,高志强每月安排戴某某、郭某某到县国税局领取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安排司机到泰和机场接送王某甲派来泰和拿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人员,将发票带回北京并虚开给下游企业。九家公司向133家企业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2119份,虚开发票金额2030150952.96元,税额345125978.65元,其中作废61份,下游企业抵扣2054份,抵扣发票税额334292497.99元,进项转出20份,进项转出税额2877566.2元,下游企业补缴税款259597.27元、缴纳滞纳金108392元。

九家公司进行纳税申报时,均以农产品发票进行申报抵扣,但国税部门并未核准该九家公司使用过农产品收购发票,共申报抵扣农产品发票25142份,税额334941931.4元。在公司账面上,成天、全振、鸿远、腾旺四家公司实际抵扣均为北京增值税专用发票,共5831份,抽取部分发票经鉴定系伪造而成。

庭审中,高志强认罪、悔罪,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庭审后,高志强缴纳了50万元罚金。

吉安中院一审审理后认为,高志强伙同他人以非法营利为目的,违反国家发票管理法规,在公司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虚假申报农产品发票进行税款抵扣,其中虚开发票金额2030150952.96元,税额345125978.65元,造成国家税款巨额损失,其行为侵犯了国家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制度,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发票罪。鉴于高志强认罪认罚,依法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

一审宣判后,吉安市人民检察院以高志强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为由提出了抗诉,被告人高志强以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了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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