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家銷售侵權假冒商品,電商平台責任幾何?

商家銷售侵權假冒商品,電商平臺責任幾何?

本報記者 楊召奎

近日,電商平臺拼多多登陸納斯達克的消息吸引了不少人的目光,但與此同時,拼多多也深陷平臺內的商家銷售侵權假冒商品的輿論漩渦。

今天,《工人日報》記者從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獲悉,該局網監司高度重視媒體反映的拼多多平臺上銷售侵權假冒商品等問題,已經要求上海市工商局約談平臺經營者,並要求上海市和其他相關地方工商、市場監管部門,對媒體反映的以及消費者、商標權利人投訴舉報的拼多多平臺上銷售山寨產品、傍名牌等問題,認真開展調查檢查。不管是第三方平臺還是平臺內經營者,只要構成違法,都將依法嚴肅處理。

那麼,拼多多平臺上的假貨問題嚴重嗎?平臺上的經營者銷售侵權假冒商品,電商平臺是否要承擔責任?對此,記者採訪了相關專家。

拼多多平臺上的假貨問題嚴重嗎?

在拼多多上市後的第二天,其就被創維數字大股東深圳創維-RGB電子有限公司“打假”,並被要求即日起停止所有假冒創維電視產品的展示及銷售活動。

此後,7月29日上午,知名童話作家鄭淵潔發佈微博,稱拼多多上的店鋪銷售盜版皮皮魯圖書,給自己以及讀者造成了損失。鄭淵潔表示,多位讀者向他舉報拼多多上的“星寶寶家居生活專營店”銷售侵犯著作權的盜版皮皮魯圖書。經律師證據保全向拼多多取證購買,收到的圖書確為盜版書。封底的防偽標識竟然是印上去的。而拼多多“星寶寶家居生活專營店”未向消費者展示“出版物經營許可證”。

在昨天下午的媒體溝通會上,拼多多聯合創始人達達向媒體暗示,創維是受到某些大平臺的“二選一”壓力,才那樣表態。他還表示,此前創維與拼多多一直有合作,並出具了合作的聊天記錄和創維在拼多多平臺上上傳的運營證照。此外,在拼多多上銷售鄭淵潔盜版書的店鋪也已經關閉。

那麼,拼多多平臺上的假貨問題到底嚴不嚴重?對此,拼多多創始人、CEO黃崢則表示:“從銷售比例上面來講,真正假貨,能夠被定義為假貨的量肯定比媒體想象的要少。因為它很大程度上是客單價決定的,40元錢的東西做假也是有成本的。山寨的問題我覺得比假貨要嚴重,有些‘白牌機’去蹭流量,消費者沒有得到好處。山寨的問題,我們確實做得不夠好。”

電商平臺是否需要擔責?

那麼,平臺上的經營者銷售侵權假冒商品,電商平臺是否要承擔責任?

對此,電子商務研究中心法律權益部助理分析師賈路路對記者表示,我國法律並沒有規定電商平臺對平臺內上架的商品的真實性、合法性審查的義務,也就是說電商平臺沒有義務保證平臺內商品都是正品,而是平臺內的經營者對其產品質量和合法性負責,平臺也是售假的受害者。

不過,中國消法研究會副秘書長陳音江對記者表示,根據相關法律的規定,商家售假,電商平臺主要承擔兩方面責任。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從維護消費者知情權的角度,提出了網絡交易平臺的信息披露義務與責任。該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消費者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不能提供銷售者或者服務者的真實名稱、地址和有效聯繫方式的、消費者可以向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要求賠償。”

“也就是說,電商平臺在不能提供賣家有效信息時,應承擔現行賠付責任,再向侵權賣家追償。”陳音江說。

此外,《侵權責任法》第三十六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網絡用戶利用網絡服務實施侵權行為的,被侵權人有權通知網絡服務提供者採取刪除、屏蔽、斷開鏈接等必要措施。網絡服務提供者接到通知後未及時採取必要措施的,對損害的擴大部分與該網絡用戶承擔連帶責任。網絡服務提供者知道網絡用戶利用其網絡服務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未採取必要措施的,與該網絡用戶承擔連帶責任。”

治理假貨問題,該採取何哪些措施?

那麼,該怎樣治理假貨問題,保障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呢?

電子商務研究中心主任曹磊認為,首先應強化平臺治理。平臺可以利用大數據監測、“神秘買家”與委託第三方抽檢等方式加強對假貨的打擊,把好商品關,對提供盜版和假冒偽劣產品的商家進行警告和採取相應的處罰措施,打擊售假等知識產權侵權行為。同時,加大對平臺內賣家的監管力度,注重對相關利益人和權利持有人投訴的處理,提高售假處罰的執行效率和透明度,完善處罰體系,縮短處理侵權問題的時間,加強與有關政府、品牌和銷售商的合作。

賈路路則指出,傳統的市場監管模式已經不能夠適應電子商務平臺假貨的治理,因此要加快構建和完善新型的市場監管體制機制,同時也需要包括政府、平臺、商家、用戶、服務商等在內的多方力量來協同治理等。

“也應該鼓勵和支持消費者的維權行為。消費者是假貨的直接受害者,但是其維權意識低、維權成本大等原因導致大多數售假售假行為並不能被暴露出來,商家從中獲益之後就會增大其售假的能力和慾望,因此有關部門和的電商平臺必須暢通消費投訴渠道,為消費者維權提供便利。”陳音江說。(本報北京8月1日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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