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職工未婚先育,用人單位能否解除勞動合同?

女职工未婚先育,用人单位能否解除劳动合同?

女職工未婚先育,用人單位能否與其解除勞動合同?女職工的權益能不能得到保障?我們來看看這個案例吧!

案例簡介

2017年1月黃某到某電業公司上班,崗位為辦公室職員,雙方簽訂了為期2年的勞動合同。

2018年6月黃某生育一子,由於黃某還未結婚,屬於未婚先育。

某電業公司瞭解情況後,以黃某違反法律政策為由解除了雙方的勞動合同。

黃某不服,申請勞動仲裁要求某電業公司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

爭議焦點

用人單位以女職工未婚先育為由,解除勞動合同是否違法?

處理結果

女職工未婚先育,用人單位不能與其解除勞動合同。

某電業公司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規定以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黃某支付賠償金。

案例評析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規定,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用人單位不能以《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四條規定:“用人單位不得因女職工懷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資、予以辭退、與其解除勞動或聘用合同。”

理論分析

該立法目的在於保護婦女合法權益。而未婚先育者,同樣存在婦女合法權益保護問題。《勞動合同法》《女職工保護條例》等法律法規中,孕期、產期、哺乳期(以下簡稱“三期”)女職工的保護,並沒有區分是已婚還是未婚

我國《婚姻法》和國家有關計劃生育的法規、政策中,明確規定應當辦理結婚登記、實行計劃生育,未婚先孕的行為明顯違反了該規定。但這隻能說明,違反此類法律法規和政策,應當受到來自這些法律、法規的處罰,如承擔社會撫養費罰款等,而不等於黃某違反了《勞動合同法》《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等相關法律、法規。

本案分析

本案中,某電業公司以黃某違反《婚姻法》和《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為由,與其解除勞動合同,不符合《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勞動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用人單位可解除勞動合同”。黃某的行為雖然違反了《婚姻法》和《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的規定,但是並未達到被追究刑事責任的程度。

因此,在本案中,某電業公司以黃某違反計劃生育與其解除勞動合同行為,屬於《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規定的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為,某電業公司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黃某支付賠償金。

女职工未婚先育,用人单位能否解除劳动合同?

素材來源 | 中國勞動保障報

女职工未婚先育,用人单位能否解除劳动合同?

洪雅人社局

洪雅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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