崔永元曝范冰冰「陰陽合同」

6月3日下午,國家稅務總局官網發佈消息稱,針對近日網上反映有關影視從業人員簽訂“陰陽合同”中的涉稅問題,已責成江蘇等地稅務機關依法開展調查核實。

而就在6月2日舉行的浙江省法學會財稅法學研究會舉辦的“杭州律師涉稅法律服務市場模式定位及路徑選擇”專題研討會上,此事件也成為與會人員關注的話題之一。什麼是“陰陽合同”?算不算偷稅漏稅?就此事件中的相關法律問題,記者特地採訪了受邀參加此次研討會的浙江京衡律師事務所合夥人、民商部及稅務法律部副主任張通。

事件回顧

5月28日,崔永元通過微博發佈了幾張演藝合同的照片並配文:“你不用表演,你是真爛。”合同中有范冰冰的名字,其中約定片酬為稅後1000萬元。一天後,崔永元又曝出疑似范冰冰採用“大小合同”,另行約定片酬5000萬元,兩合同共拿走片酬6000萬元。

隨後,范冰冰工作室回應稱,公開發布洩密合同並公然侮辱范冰冰的行為,既破壞了商業原則,又涉嫌侵犯合法權益,並稱相關網絡用戶及媒體未經核實散佈謠言的行為已經構成誹謗。

6月2日,崔永元微博有了新的爆料稱,“我家鏟屎官說,這就是大小合同。小的是演出200萬,大的是策劃監製748萬加90萬,再拿一麻袋現金。這還不算一線的。我家鏟屎官說,好像有個法律管這事兒。老有人通知我家鏟屎官小心安全,我也得躲好”,並截圖刑法條文。崔永元還毫不諱言地說,自己還有一抽屜這樣的合同,“隨便拿出來一個當事人都得進去,不光范冰冰,牽扯到的全是大腕兒!”

如此一來,天價片酬和“陰陽合同”頓時成為了輿論焦點。

律師解讀

“陰陽合同”屬於逃稅行為

那麼,到底什麼是“陰陽合同”?這屬於合法避稅還是偷稅漏稅?崔永元的行為算不算舉報?在稅法實務與研究方面有相當造詣的張通律師作出了詳細解答。

張通介紹,所謂“陰陽合同”,也是就是“大小合同”,是指2份合同的標的數額大小不一樣,大標的額的為“陰合同”,而小標的額的為“陽合同”,當事人就同一事項訂立這樣2份合同,“陰合同”對內,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陽合同”對外,通常用來備案或申報納稅,以達到逃避國家監管或稅收等目的。

張通說,“陰陽合同”在商業實踐中並不少見,建築領域和房屋買賣領域出現得最多。建築領域裡的“陰陽合同”主要用於繞過招投標法的規制;房屋買賣領域中的“陰陽合同”則是為了減少房屋交易環節中的稅收,也就是逃稅。

我國合同法第52條規定,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以及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合同、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合同無效。張通表示,如“陰陽合同”是雙方為了少交稅款而訂立,那就屬於“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同時也屬於“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合同”及“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情形,肯定為無效合同。這裡的無效,指的是“陽合同”,雙方訂立的真實交易價格的“陰合同”仍是有效的。同時,訂立“陰陽合同”屬於“採用非法手段,隱瞞收入的行為”的逃稅行為,稅務機關一旦發現,可根據我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對雙方偷逃稅款的行為予以行政處罰。

偷稅漏稅可追究刑責

張通說,偷稅漏稅可不僅僅是行政處罰這麼簡單,還很可能觸及刑法。根據我國刑法第201條規定,納稅人採取欺騙、隱瞞手段進行虛假納稅申報或者不申報,逃避繳納稅款數額較大並且佔應納稅額百分之十以上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數額巨大並且佔應納稅額百分之三十以上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關於有些人提出的“合法避稅”問題,張通分析認為,合法避稅指的是在法律允許的情況下,以合法的手段和方式來達到納稅人減少繳納稅款的經濟行為;偷稅漏稅則是指納稅人利用非法手段包括但不限於利用漏報、少報、不報應稅收入、收益等方式申報納稅,不繳納或者少繳納稅款的非法行為,“(陰陽合同)合法還是非法,一目瞭然”。

 崔永元算不算舉報?

至於崔永元的行為算不算舉報,張通認為,雖然有一定爭議,但其行為對於稅務機關而言,相當於提供了一條涉嫌違法的線索。如果稅務機關工作人員明知“陰陽合同”這種情況存在而不查處或者只查處一部分,或者因為工作嚴重不負責任而沒有發現這一情況,稅務機關工作人員則可能涉嫌徇私舞弊不徵、少徵稅款罪或者翫忽職守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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