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缺席一次會議遭辭退,員工先仲裁後兩次上法院,最終獲得賠償!

李某因為參加公司組織的會議,被用人單位“開除”,莫名其妙丟了工作的李某先申請勞動總裁,後又兩次將用人單位告上法院,要求用人單位支付違法解除勞動關係賠償金4.2萬。到底是李某違法紀律被炒合理,還是單位太無理?

該案經過兩級法院審理,一審法院認為用人單位做法很累,不用承擔責任。可到了二審法院劇情卻出現了驚天大逆轉,二審法院認為,單位濫用職權太無理,要賠償李某違法解除勞動合同違約金。

事情經過

李某七年前來到這家公司,是名車間工人,因為車間工人對公司的福利待遇有意見,向公司提出訴求。

因缺席一次會議遭辭退,員工先仲裁後兩次上法院,最終獲得賠償!

公司接到訴求後,分別召開早中晚班員工訴求答覆會議,當天,李某的當班時間是早班,要到下午四點換班的時候才能下班。可用人單位卻將早班的員工訴求會議安排到了下午三點,當公司經理通知李某開會的時候,李某由於正在工作沒能參加。結果該會議因為李某沒到場延遲到了下午四點,可下午四點到了後李某與另一名同時依然未能到場。

明明一再通知來開會溝通,李某依然不參加,隨後用人單位將會議協商內容發予李某,表示有訴求可以提交給工會,工會再轉交給公司管理層商議,李某當即提出兩項工資訴求,而公司主席認為李某訴求不合理。

本以為就此結束,令老李沒想到的是,幾天後收到了用人單位與他解除勞動合同的短信通知,原因是李某無正當理由不服從工廠管理、團隊安排、不聽取工廠管理團隊和工會勸說,不按時參加工廠會議,導致其他同事等他30分鐘依然不到當開會的行為,嚴重違反工廠正常工作秩序為由。

此後李某再沒有去該公司上班,並收到了用人單位的解僱通知書。

一審:用人單位解僱做法合法

因缺席一次會議遭辭退,員工先仲裁後兩次上法院,最終獲得賠償!

李某認為用人單位的做法屬於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於是向勞動仲裁委申請仲裁,要求用人單位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並支付李某失業金損失若干元。

仲裁委裁決的結果是,用人單位支付李某失業金損失,駁回了李某要求用人單位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的請求,李某不服,將用人單位起訴到餓了法院,要求用人單位支付李某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由於李某已經自行申領失業金,撤回了失業金損失的訴求。

一審法院認為,李某作為勞動者,應該按照單位的安排參加會議,李某主張交接工作未完成,所以無法參加會議,但除李某與另外一名同事外,李某所在的班組其他成員都參加了會議,後來李某辯解說,沒參加會議是因為家中有事,且已經口頭向經理請假,但沒有證據。

法院認為,李某不參加會議,不具有正當合理性。已經構成不服從用人單位的工作安排,符合雙方約定的嚴重違反規章制度的情形。

該情況下,用人單位解除李某勞動關係的行為,屬於合法解除,法院認定,用人單位無需支付賠償金,李某不服,再次上訴。

終審:用人單位濫用權力,需賠償員工

李某說,他只是一個流水線員工,當天不管他參不參加會議,都不會影響公司的生產秩序,客觀上也不會給公司帶來任何損失,而且當天沒有參加會議的不止他一個人,卻沒有遭到解除勞動關係的處理,可見用人單位管理的很隨意,至少對他,是惡意解僱勞動關係的行為。

二審法院認為,“嚴重違法用人單位規章制度”按常識解釋,通常是指勞動者多次、經常、反覆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行為,且經過批評教育屢次不改的情況下,若是將去缺席一次會議認定為嚴重違反規章制度,顯然超出了常人的社會經驗和理解範圍,違反了社會基本的公平原則。

李某的缺席會議,是放棄自身權利,並沒有影響或損害他人或者單位的利益。用人單位將李某的缺席行為,認定為嚴重影響工廠工作秩序,將其解除勞動關係,明顯與事實不符合,屬於濫用權利,而另一位缺席員工並沒有受到同樣的處理,更能認定這家保護組昂哦鞏乃斯對李某的處理是有失公平的。

最終認定用人單位解除李某勞動關係屬於違法解除,應支付違法解除勞動關係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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