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不辭而別,公司如何應對?工資社保、損失賠償,這樣處理才對

在職場中,很多小夥伴都曾經有身不由己的時刻,這也導致了職場中職員不辭而別的現象非常普遍:員工沒有遞交辭職報告,也沒有辦理工作交接,就直接毅然決然離開公司,完全失去了聯繫;而有些身居要位的職員甚至是被競爭單位“撬牆角”給挖走的,走的時候還會將工作中重要的文件及電腦數據帶走或刪除,給公司造成非常嚴重的損失。

員工不辭而別,公司如何應對?工資社保、損失賠償,這樣處理才對

基於上述的情況,生活君想站在公司的角度,和大家探討一下當面臨職員不辭而別的情況時,該怎麼做,才是最正確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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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界定職員“不辭而別”行為

要界定職員“不辭而別”的行為,其實很簡單。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勞動者必須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才可以合法解除勞動合同。而在試用期內,勞動者只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就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因此,只要職員未按照上述時間提前通知公司而“離職”,即算“不辭而別”,屬於勞動者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範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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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九十條規定,勞動者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約定的保密義務、競業限制,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在經過用人單位的舉證後,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因此對不辭而別的員工,用人單位有權追究其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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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應對“不辭而別”的職員

根據我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徵求意見稿規定,當勞動者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擅離工作崗位,用人單位作出解除勞動合同的決定,並送達勞動者或者進行了公告的情況下,如若勞動者主張用人單位予以經濟補償的,法院將不予支持。簡單來說,就是在職員不辭而別的情況下,公司只要盡到了通知和公告的義務,就可以單方面解除勞動關係,而勞動者也無權再向公司申請任何經濟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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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當面臨不辭而別的職員時,首先公司需要盡到“通知義務”,以書面和電話通知該職員“不辭而別”的行為已經構成違反勞動法,要求職員在限定時間之內回公司處理相應事物,如若逾期,則公司有權單方面解除勞動關係,並追責該職員。以上操作,既盡到了用人單位的管理職責,也履行了解除勞動合同的相關程序,避免勞動關係處於不確定狀態或違法解僱的法律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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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辭而別”的職工工資應該如何處理?

很多公司在面對不辭而別的員工時,都會感到異常憤怒而以簡單粗暴的停發工資方式冷處理,事實上這樣的做法既不可取,也會為公司帶來隱患。根據《勞動法》規定,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及時足額支付工資,非法剋扣工資或者拖延支付的,應承擔相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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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即使在員工不辭而別的情況下,勞動者已提供勞動部分所對應報酬也不應該被剝奪。若用人單位有條件支付剩餘工資的,應及時足額支付。只有存在工資支付障礙的前提下,例如無法聯繫到職工,用人單位才可以暫緩工資支付,注意生活君這裡用到的是“暫緩”,而不是“免除”哦!即使公司要對職工追責,也需要先將此前勞動部分對應報酬支付給員工才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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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辭而別”的職工社保應該如何處理?

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而當勞動者不辭而別,用人單位因通知障礙,導致後合同義務無法履行的,依法不承擔損失賠償責任,但仍應以用人單位履行通知義務為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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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大多數情況下,公司的規章制度內對此都有全面的規定,遇見此類事件應當按照規章制度進行處理。如若沒有相關制度,公司應該在第一時間通知職工,說清楚相關事實,並要求職工說明未到崗的理由。如果未得到回應,企業便可以以曠工理由辭退。在此期間公司為職工多繳納的社保金額,公司可以依法扣回。如果不足,公司還可以起訴追回員工個人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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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就是生活君今天帶來的,企業該如何應對“不辭而別”員工的一些解讀和建議!希望能夠對各位小夥伴有所啟發。那麼,大家還有什麼關於職場方面想要了解的內容嗎?歡迎來留言,和生活君一起討論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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