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拆迁方签订的补偿协议上只有本村的公章,这是否合法?

gjjhfvbn


您好,这是要分情况看的。


首先,根据征收拆迁的相关法律规定,只能由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征地拆迁。自然,也就只有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权签订征收补偿协议。也就是说,在征收补偿上,必须有被拆迁人的签字,和实施征地拆迁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的盖子签字,该份征收补偿协议才能对被拆迁人产生法律约束力。


但是,在征收拆迁的实践中,确实出现了很多被拆迁人的征收补偿协议并没有地方政府的公章,而只是由村集体、村委会来签字协商。像这样的情况,一旦出现问题,比如被拆迁人说我的补偿太低了,当初村委会说的可不是这么点补偿,要求提高的时候,拆迁方就会以并不是由有权机关作出的承诺为由,不支持被拆迁人的诉求。这样的话,被拆迁的人利益就会受到很大的侵害。

事实上,由政府盖公章、签字的补偿协议确实也不多,毕竟政府并没有那么多的精力来同每一个被拆迁人进行协议的签订。于是,政府便会将部分权力委托给其他单位实施。也就只有在这样的情况下,村委会与被拆迁人的签字盖章是有效的。

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明确委托村集体、村委会实施征地拆迁的相关行为。那么此时村委会、村集体与被拆迁人签订补偿协议是可以的。因此,在明律师提醒大家,如果村委会、村集体要和您签订拆迁补偿协议,您一定要要求村委会、村集体出示由政府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如果村委会不出示,被拆迁人是可以拒绝签字的。


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


导读:一讲到征地或者拆迁的时候,老百姓最关心的话题就是补偿多少。实践中,当征收方要求签拆迁补偿协议之时,老百姓才清楚明白补偿到底是多少,当然,也有很多地方甚至协议都没有,只有口头协议、空白协议。进而引起补偿纠纷时,所造成的后果相当严重,自己合法房屋不在了,补偿或者安置房落实不到位,最后连过度安置费也要不到。

在征地拆迁实践中,老百姓有很多次可以合理的核查征收的合法性问题,针对评估机构的选择是否合法、评估方式的是否合法、征收程序是否合法、手续是否齐全、补偿款落实与土地房屋征收的先后顺序是否合法等等,因此,在征地拆迁中,我们应有的权利都不清楚,为什么要签协议呢?我们何必为难自己,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在征地拆迁中,老百姓最关心财产补偿,那么这补偿如何得来的,什么因素造成补偿高与低呢?

1、调查确认知情权。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更多征地拆迁咨询bjybcp。

2、征收决定起诉权。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老百姓可诉程序。

3、评估选择权。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征收方指定评估机构,有何意义?

4、房屋补偿方式选择权。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5、补偿方案及修改参与权。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6、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起诉权。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老百姓第二可诉程序。

7、依法享有权。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在此老百姓不难看出,通俗讲就是拿钱走人。

8、最后救济权。在我们以往办理案件过程中,普遍存在被征收人因补偿不理想、不合理、不公平的情况,从而引起各种不当行为。在此提醒广大的老百姓法律指定的宗旨以人为本,公平,平等,维持社会稳定,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法律有没有用呢?您不去用就是个摆设,只制约与你,都不去尝试的话,莫要说无用。


征地拆迁律师团队崔鹏


不合法。只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才可以进行征地拆迁,签订补偿协议,盖章签字应该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因此村里盖章是不合理、不合法的。也很难保障村民的拆迁补偿权益。



而且,村也不是一级政府,只是村民自治组织。因此村委盖章签字的补偿协议,不太具有说服力。

这种情况下,村委盖章签字补偿协议有效

不过,有一种例外,就是村里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明确的委托。那么签订补偿协议是可以的。

但是村委签订补偿协议,在现实当中确实存在一定的弊端。比如故意压低拆迁补偿,截留土地补偿款等。



补偿不合理,该怎么办?

征地拆迁中,征收方违法征收的情况时有发生。如果您明显感觉到拆迁后会降低您的生活水平,那么这个补偿就是不合理。

此时,不要着急签字,签字后就不好维权了。应当积极提出异议,和征收方协调,书面申请听证,联合其他被征收人要求提高补偿。

协调不下来的,应当在收到房屋征收决定或补偿安置方案后,60天内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采取法律手段维权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如果凭个人力量无法争取合理补偿,就要尽快联系拆迁律师介入,帮助维权。但一定不要错过法定维权时效。

关注我们的头条号 爱土拆迁,每天学习征地拆迁知识和维权技巧!


爱土拆迁


您好,很高兴为您解答!

题主的问题需要辩证看待。一方面,如果拆迁方将签合同的权利授权给了村委会,村委会有了授权的话,那么和村户签订拆迁补偿协议的话,是合法的。另一方面,如果村委会没有被授权,按照拆迁管理规定,拆迁方应与拆迁户签订拆迁协议。

拆迁都是行政行为,因此,村委会不会草率的和拆迁户签字,如果不放心,可以去村委会询问他们的授权情况。

需要提醒您的是,您签了协议代表着您同意这份协议所写的内容。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