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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巧用限高令 出行受阻急履行
8月2日,羅山縣法院執結一起離婚糾紛案,通過對被執行人採取信用懲戒、限制高消費等措施,最終促使被執行人履行了支付撫養費義務,案件得以執結。
2012年,葛某與張某經人介紹確立戀愛關係。2013年4月,二人登記結婚,同年生下女兒,女兒一直跟隨母親張某生活,後因家庭瑣事雙方發生矛盾,一直處於分居狀態。2017年5月,張某將葛某訴至法院,要求法院判決二人離婚,並要求葛某一次性支付女兒撫養費共計16.2萬元(每月按800元計算)。
羅山縣法院在查明事實的基礎上,結合雙方實際情況和當地生活水平,判決張某與葛某離婚,女兒由張某撫養,葛某每月支付女兒撫養費600元至其能獨立生活時止,每年12月31日前支付當年撫養費。
判決生效後,葛某遲遲未支付女兒2017年的撫養費。今年5月,張某向該院申請強制執行。案件進入執行程序後,執行法官查明葛某在武漢務工,便向其郵寄了執行通知書和財產報告令,並電話聯繫葛某,要求其履行義務。但葛某態度極為惡劣,拒不執行,並將執行法官的手機號碼拉黑,離開武漢的務工地玩起了失蹤。執行法官隨即將葛某拉入失信黑名單,並限制其高消費。前日,葛某發現自己購買高鐵票受阻,便急忙聯繫執行法官,不僅主動支付了女兒2017年度撫養費,還提前支付了2018年度費用,案件圓滿執結。
來源 信陽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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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核:李光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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