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賴」請注意,「拒執罪」已經步步逼近了

精彩內容

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不僅使生效法律文書成為“一紙空文”,造成債權人的合法權益得不到實現,而且嚴重損害司法公信和法治權威,嚴重侵蝕社會誠信體系。在攻堅“基本解決執行難”的道路上,斗門法院始終保持打擊“拒執罪”的高壓態勢,與公安、檢察機關密切配合,確保對“拒執罪”的精準高效打擊。

案例回顧

鄺某駕駛汽車與吳某搭載王某、劉某的摩托車在斗門某路段發生碰撞,造成王某、劉某死亡,吳某受傷的交通事故。案件經一、二審後判決鄺某賠償王某、劉某家屬合計41.5萬餘元。案件生效後,鄺某未履行義務,王某、劉某家屬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案件進入執行程序後,法院向鄺某送達執行通知書、財產申報表等相關執行法律文書,要求鄺某在指定期限內如實報告財產,並前往法院處理賠償事宜,但鄺某未到場且拒絕報告財產情況,於是法院決定對鄺某採取司法拘留措施。司法拘留15日後,鄺某仍拒絕報告財產情況,法院將有關線索移送珠海市公安局斗門分局。得知公安機關立案後,鄺某主動到派出所投案,並在法院的主持下與家屬達成和解協議,當天向各方支付了賠償款5萬元,獲得家屬諒解。

“老赖”请注意,“拒执罪”已经步步逼近了

法院經審理後認為,被告人鄺某對人民法院的生效判決負有執行義務,拒絕報告財產情況,經採取拘留措施後仍拒不執行,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拒不執行判決罪,考慮到被告人鄺某在犯罪後自動投案,並如實供述犯罪事實,是自首,依法可以從輕處罰,其部分履行了判決確定的義務,並與權利人達成了執行和解協議,可以酌情從輕處罰。最終,法院判決被告人鄺某犯拒不執行判決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緩刑一年。

法官說法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拒不執行判決、裁定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被執行人、協助執行義務人、擔保人等負有執行義務的人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的規定,以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處罰。其中,具有拒絕報告或者虛假報告財產情況,經採取罰款或者拘留等強制措施後仍拒不執行的就屬於情節嚴重的情形之一,本案就是一起典型的有能力履行義務卻拒不履行的案件。被執行人鄺某拒絕報告財產情況,在法院採取司法拘留的強制措施後仍拒不執行,自認為司法拘留是法院的“核心武器”“最後辦法”,只要熬過去,法院將再“無計可施”,自己就可逃避執行。殊不知,這種行為已屬於我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規定的“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構成刑事犯罪。

“老赖”请注意,“拒执罪”已经步步逼近了

目前,在執行案件中,規避、抗拒執行的行為屢見不鮮,因此,“老賴”們應該清醒地認識到,司法拘留並非法院執行的“最後辦法”,被執行人抗拒執行,情節嚴重的,還將被追究刑事責任。

常見誤區

誤區 1

認為優先償還他人欠款而未履行法院判決確定的義務不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

有的被執行人認為,當自己經濟來源有限無法償還多個債務時,償還個人其他債務而非法院判決確定的債務,不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

此觀點的誤區在於未能正確認識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侵犯的客體。我國刑法規定的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侵犯的客體具有雙重屬性,包括國家司法權威和權利人合法權利,且國家司法權威是作為優先被考量的客體。因此,儘管債權天然具有平等性,但償還個人其他債務而非法院判決確定的債務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

▼ 案例

被告人張某系安徽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2010年該公司被法院裁定償還某生物公司55萬元,2012年該公司被法院裁定償還某投資公司38萬元,但該公司一直未履行法律義務。2013年該公司土地拆遷,張某在獲得徵地拆遷補償款900萬餘元后,仍然未履行法院判決,而是將上述款項用於償還公司所欠其他債務,導致上述兩起生效裁定無法執行。最終法院認定張某的行為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個月。

誤區 2

認為在進入執行程序前轉移、隱匿財產等行為不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

有的被執行人在被追究刑事責任時,辯解自己轉移、隱匿財產是在未進入執行程序前,談不上拒不執行。

該觀點的誤區在於將履行判決義務的時間與進入執行程序相等同。從時間上看,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的行為要件應當是從裁判生效後開始計算。義務人在收到人民法院送達的判決、裁定後,就應當知曉自己權利義務的狀態。在判決、裁定生效後,無論是否進入執行程序或者是否收到執行通知書,均應當按照判決、裁定確定的義務執行。因此,在判決、裁定生效後,進入執行程序前轉移、隱匿財產等行為,無疑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

▼ 案例

2012年12月,浙江平陽法院判令被告人毛某於判決生效之日起15日內返還陳某掛靠在其名下的溫州某包裝製品有限公司投資款20萬元及利息。該判決於2013年1月6日生效後,因毛某未自覺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陳某於2013年2月16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法院在執行中查明,毛某於2013年1月17日將其名下的客車以15萬元的價格轉賣,並將所得款項用於個人開銷,拒不執行生效判決。毛某於2013年11月30日被抓獲歸案後如實供述了上述事實。法院認為,被告人毛某在人民法院具有執行內容的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後,實施隱藏、轉移財產等拒不執行行為,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拒不執行判決罪。

誤區 3

認為拒不執行調解書不構罪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第三百一十三條的解釋》明確了“人民法院依法執行支付令、生效的調解書、仲裁裁決、公證債權文書等所做的裁定屬於該條規定的裁定”。因此,雖然拒不執行調解書不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但是拒不執行人民法院以調解書為內容作出的執行裁定則可能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

▼ 案例

蔡某向徐某借款,借款期限屆滿後蔡某未歸還欠款,徐某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雙方經法院組織調解達成協議,約定由蔡某在2013年6月底之前歸還徐某本金510萬元及利息。因蔡某到期未履行還款義務,法院於2013年7月5日向其送達了執行通知書,責令蔡某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在執行階段雙方又達成執行和解,法院出具了相應的執行裁定書,但蔡某仍未按照約定歸還欠款,並將自己名下的房屋和汽車無償轉讓,致使生效裁定無法執行。最終法院以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判處蔡某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

接下來,斗門法院將充分發揮刑事制裁措施的積極作用,繼續依法懲治“拒執罪”,推動解決執行難,助力社會誠信體系建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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