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爲保護大秦嶺「父親山」立法

西安為保護大秦嶺“父親山”立法

大美秦嶺

2013年10月1日,《西安市秦嶺生態環境保護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正式實施,西安為保護“父親山”立法,秦嶺保護進入法治時代。

保護管理體制、自然資源保護、人文資源保護、開發建設與生態環境保護、生態補償、法律責任……九章九十六條,《條例》為打好保護秦嶺生態環境攻堅戰提供了堅強的法律依據。

亮點1

統籌規劃 分區保護嚴格限制房地產開發

秦嶺生態環境保護是一項長期而又複雜的系統工程。規劃是保護秦嶺生態環境,合理利用自然人文資源,統籌安排發展空間佈局的重要依據。

《條例》明確,秦嶺生態環境保護範圍分為禁止開發區、限制開發區和適度開發區。海拔2600米以上的區域及世界地質公園、世界生物圈保護區、自然保護區、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天然林林區為禁止開發區;秦嶺山體坡腳線以上至海拔2600米之間的區域為限制開發區;秦嶺生態環境保護範圍內的其他區域為適度開發區。

禁止開發區內,實施生態功能全方位保護,不得進行與生態功能保護無關的生產和開發活動,嚴格控制人為因素對自然生態和文化遺產原真性、完整性的干擾和破壞。

限制開發區內,應當以植被、水源地和生物多樣性保護為主,恢復植被、退耕還林還草,引導超過區域生態環境承載能力人口逐步遷移。禁止開發商品住宅、別墅及其他形式的房地產項目;禁止新建賓館、招待所、培訓中心、療養院、度假山莊等與生態環境保護無關的建築物。

適度開發區內,應當以提高綠化面積,發展現代農業、生態旅遊為主,可以發展區域生態環境可承載的產業和進行必要的村鎮建設。禁止建設有汙染的工業項目;嚴格限制房地產開發;控制各類開發建設活動的空間範圍和規模。

亮點2

明確體制 落實責任

賦予秦嶺辦對違法行為的處置權

秦嶺生態環境保護涉及多個執法主體,任何一個部門都無法獨立承擔保護任務。對此,《條例》賦予市秦嶺生態環境保護管理機構——秦嶺辦,對日常巡查過程中發現的違法行為、未依法辦理項目准入手續開工建設的行為和居民遊客的相關禁止行為的處置權。

《條例》明確,市秦嶺生態環境保護管理機構,負責秦嶺生態環境保護日常監督管理工作。主要職責包括:組織編制秦嶺生態環境保護方面的規劃,並監督實施;負責辦理秦嶺生態環境保護範圍內開發建設項目准入手續;督促檢查市級相關行政管理部門和相關區縣人民政府依法查處秦嶺生態環境保護範圍內違規建設和破壞生態環境行為;依照本條例規定,對相關違法行為進行處置等。

此外,相關區縣秦嶺生態環境保護管理機構負責轄區內秦嶺生態環境保護具體監督管理工作。

《條例》同時要求,發改、規劃、環保、國土、農林、水務、建設、交通、旅遊、文物等部門各司其職,依法進行秦嶺生態環境保護執法。

亮點3

多種資源 全面保護

留下秦嶺的自然與人文之美

秦嶺的美,不僅源於其得天獨厚的自然環境,其獨具特色的人文資源更具魅力,二者同為秦嶺的重要組成部分。

在自然資源保護方面,《條例》明確,嚴禁任何單位和個人開墾、違法佔用秦嶺生態環境保護範圍內的草場、草甸。嚴格保護飲用水水源安全。秦嶺生態環境保護範圍內規劃的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禁止設立排汙口,已有的排汙口應當限期拆除。已建成的廠礦企業、院校、賓館、飯店、招待所、培訓中心、療養院、度假山莊、鄉村旅遊設施等,應當限期做到汙水、垃圾及其他汙染物零排放,並逐步遷出。未遷出前產生的汙染物應當自行清運。有計劃、有步驟地實施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移民搬遷。

在人文資源保護方面,條例規定,列入秦嶺人文資源保護名錄的文物古蹟、宗教遺蹟、古棧道遺址、古鎮古村、名人故居,應當保持其整體格局和空間形態,反映歷史風貌。秦嶺生態環境保護範圍內古鎮古村保護應當保持原有路網格局、街巷特色和名稱。古鎮古村內的建設項目,應當符合保護規劃要求。

亮點4

嚴控開發 保護生態

限制環山路南北兩側建築高度

開發建設活動是破壞秦嶺生態環境的主要原因,限制開發建設活動是保護秦嶺生態環境的核心所在。

《條例》規定,嚴格控制秦嶺生態環境保護範圍內的開發建設項目,實行准入制度,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私搭亂建棚房等設施用於居住或經營。同時,嚴格控制環山路南北兩側建築高度。環山路以南建築高度應當為低層,建築高度總體不超過9米,個別建築輪廓不超過12米。環山路以北500米內建築高度控制為低層,建築高度總體不超過9米,個別建築輪廓不超過12米;500米至1000米範圍內的建築高度總體不超過12米,個別建築輪廓不超過15米。

秦嶺生態環境保護範圍內的居民和遊客,應當愛護秦嶺生態環境和旅遊設施,遵守旅遊秩序和安全、衛生管理規定。嚴禁擅自進入封閉區域;嚴禁野外燒烤、野炊、生火取暖;嚴禁隨意丟棄廢棄物等汙染、破壞生態環境的行為。

亮點5

多種方式 補償生態

建立生態環境治理保證金制度

在生態補償方面,《條例》作出了建立以資金補償為主和技術、政策、實物補償為輔的生態補償機制的規定。明確了森林生態效益補償、礦權退出補償、重要水源涵養地經濟補償、移民搬遷安置補償和生態環境治理保證金制度。

《條例》規定,市人民政府應當設立森林生態效益補償基金,主要用於公益林的營造、撫育、保護和管理。根據秦嶺生態環境保護的需要,逐年增加財政投入。

秦嶺生態環境保護範圍內,實行礦權退出補償機制。對礦產資源開採權限尚未到期的企業,勸其退出,給予補償,依法保護企業合法權益。

市、相關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在財政預算中安排生態環境保護資金,對重要水源涵養地、飲用水水源保護區所在區縣給予生態性經濟補償,用於修復生態環境和改善民生。

市人民政府應當完善移民搬遷安置補償制度,保障搬遷移民有安置住房、有生活來源,使搬遷移民生活水平不低於安置地的平均水平。

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秦嶺生態環境治理保證金制度。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核定的數額繳存保證金,專戶存儲,政府監管。

實行秦嶺生態環境綜合治理補償制度。秦嶺生態環境保護範圍內從事礦產資源開發的單位應當繳納生態環境綜合治理補償費,納入財政預算管理。

生態環境綜合治理補償費專項用於植被破壞、水系破壞、水資源損失、水體汙染、水土流失、生態退化、土地破壞等方面的生態環境綜合治理。

亮點6

嚴肅查處 違法必究

公益訴訟為保護秦嶺護航

依法保護,《條例》對於各類破壞秦嶺生態環境的行為,提出了明確的處罰辦法。

其中,單位和個人實施相關禁止行為的,由區縣秦嶺生態環境保護管理機構責令改正,可以處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罰款。

相關單位未自行清運汙染物的,可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並由相關區縣秦嶺生態環境保護管理機構組織清理外運,集中處理,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

建設單位未按規定辦理項目准入手續開工建設的,由市秦嶺生態環境保護管理機構責令停止施工,恢復原狀,處違法建設工程總造價百分之零點五到百分之一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私搭亂建棚房的,由區縣秦嶺生態環境保護管理機構責令改正,可以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罰款。

除了嚴厲處罰外,秦嶺保護,人人有責,對於破壞秦嶺生態環境的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檢舉、制止。《條例》還特別提出了建立公益訴訟制度。

對秦嶺生態環境汙染或者破壞的行為,秦嶺生態環境保護管理機構、相關行政管理部門、依法登記的生態環境保護公益組織,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依法登記的生態環境保護公益組織,為了生態環境公共利益,可以對保護秦嶺生態環境不力的具體行政行為和行政不作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有關行政機關履行保護秦嶺生態環境的職責。同時,鼓勵律師、法律服務志願者,對秦嶺生態環境保護訴訟提供法律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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