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事」报告!单位对我的电脑竟然在实时监控

工作时间内,企业对员工隐私权的管理,主要以下常见情形,例如企业对员工电脑进行网络监控,在企业内部办公区域甚至厕所安装监控摄像头,员工手机安装定位软件等。从特定角度分析,企业对员工隐私权管理是被允许的。

(一)管理的客观载体

冯漪与四川中达凌志汽车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2013)高新民初字第3673号)一案中,冯漪从事公司行政人事经理工作。公司以确认冯漪的工作电脑是否存在与工作无关的信息,以及冯漪是否在工作时间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对冯漪使用的办公电脑进行了内部审计。企业为了管理,一般员工仅仅是内心不满。但是在企业审计完成之后,发现冯漪工作电脑中存在大量与工作无关的信息,同时在工作时间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因此单方与其解除劳动关系。

在该判决中,法院指出企业在进行内部审计取证的电脑属于工作电脑而非私人电脑,企业对工作电脑享有所有权及管理权;在企业对员工工作电脑进行审计取证的过程必然拷走全部电脑资料且法院认为工作电脑中本不应当存放私人写真照片及个人日志。企业以内部审计为目的,对其所有的工作电脑进行取证的行为系用人单位公司管理权范畴,单位员工以其工作电脑中存放个人写真及其他个人文件为由拒绝公司对工作电脑进行检查与管理的抗辩主张不应得到支持。

除此之外,张力与北京招商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隐私权纠纷 ((2016)京03民终8138号)一案中,法院在判决书法院认为部分中指出,公司将张力物品封箱系为了处理工作交接,不存在侵害张力隐私权的主观故意及违法行为。同时,张力亦未能举证证明物业公司的上述行为给其造成了相应的损害后果。故,法院认为物业公司的行为并未侵犯张力隐私权。

除了上述相对常见的情况,还是企业选择在员工的手机内安装定位软件,方便企业实时对跑外勤员工所经过的地点进行监控。

从法理上分析,根据“法无禁止即可为”的原则,在法律没有禁止性规定前提下,企业有权对员工实施监控。企业是相关办公设备的所有权人,将该办公设备提供给员工使用的同时,有权对员工使用该办公设备情况、行为进行管理。

另外从上述案例分析也可见,如果员工隐私所涉之物系公司财物,例如办公电脑、公司提供的储藏柜、办公手机等。在企业及管理人员基于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或者其他正当理由或者重大事项时,可以对劳动者的隐私权进行一定合理的侵扰。从前述案例可见,企业搜查或者检查的客观载体以及理由相对重要。

(二)管理的区域

卫晶君与江苏联合中邦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2015)浦民初字第00753号)一案,关于在办公区域能否安装摄像监控问题,该判决中明确指出,用人单位在员工处工作的新办公室并非隐私场所,且摄像头安装时间在员工至该办公室工作之前,员工开始工作即已发现该办公室安装了摄像头,摄像头范围除员工办公桌外还有房门,员工主张单位系恶意监控员工,但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该项意见,故对员工该项意见法院未予采纳。

与此类似的案例,黄德科等人与恒通橡胶制品(深圳)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二审判决中,法院也未在判决书中对单位安装监控摄像一事进行否定性认定。

(三)管理的制度依据

戎锡凤与无锡花园城广场大酒店有限公司君乐酒店劳动合同纠纷((2014)崇民初字第0850号)一案,戎锡凤作为酒店工作人员,企业保安在员工下班时对戎锡凤的随身挎包进行检查,戎锡凤起初对检查予以配合。在企业保安要求进一步检查包内侧袋时,戎锡凤予以拒绝并驾驶电动车离开了企业。企业以员工拒绝配合酒店例行的安全检查,且态度恶劣,亦未到单位解释、反省等理由,依据《员工手册》“酒店保安措施”规定:“员工有责任在进出酒店时主动配合保安人员对随身的包袋或其它容器进行必要的检查。员工应充分理解检查的目的,并与当班的保安人员全力合作。若员工认为保安人员检查时有无理行为,可向保安部经理报告”,解除了企业与该员工的劳动关系。

法院在判决书中,法院认为部分直接明确指出“我国有关法律对搜查作出了明确规定,其中并未允许用人单位有搜查他人身体的权利。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时享有人身不可侵犯的权利,用人单位不得非法搜查劳动者,其中包括劳动者身体及随身携带的物品、包袋等。君乐酒店《员工手册》“员工有责任在进出酒店时主动配合保安人员对随身的包袋或其它容器进行必要的检查”的规定违法,属无效规章制度。”

可见,所谓的对员工隐私权管理的规定,即使单位落实到书面程度,也可能因为侵犯员工隐私权而被认定为无效制度。

(本文节选自作者《互联网与新媒体环境下企业管理权与员工隐私权交叉问题探讨》)

文章来源:浙江雅新律师事务所 地址:嘉兴市南湖区由拳路309号紫御大厦5楼

「沈事」报告!单位对我的电脑竟然在实时监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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