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絡主播被「打賞」收入,如何繳所得稅?平台避稅怎麼做?

北京市朝陽區地稅局前段時間披露,某直播平臺2016年支付給直播人員的收入高達3.9億元,但未按規定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今年最終補繳了稅款 6000多萬元。前幾日更有馮提莫女主播被公務員公款打賞900多萬的高額“賞金”,其實在網絡直播領域,高價甚至鉅額“打賞”主播的事件頻頻發生,由此引發的爭議不斷。

網絡主播被“打賞”收入,如何繳所得稅?平臺避稅怎麼做?

那麼這些靠“打賞”的主播是怎樣納稅的呢?諾米君今天給大家科普科普。

“打賞”行為的性質:贈與還是消費

不能簡單地將“打賞”等同於贈與行為。

觀眾是直播平臺的客戶和消費者,主播則是平臺的合作方或僱員;觀眾通過充值購買虛擬禮物的方式進行消費,這樣一種“雙向互惠”的法律關係適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是有理論依據的。事實上,直播“打賞”通常情況下並不是一種單向的施惠行為。相反,觀眾之所以“打賞”,通常是因為從主播的表演活動上獲得了精神上的滿足感,獲得了現實的利益。

“賞金”怎樣計入個人所得稅

從目前互聯網直播行業狀況來看。網絡主播與平臺的勞務關係總體上可以分為三類:

一是主播與直播平臺簽約;

那麼主播和直播平臺所屬公司是僱傭關係,網絡打賞收入屬於工資薪金所得,由公司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二是直播平臺與經紀公司合作,經紀公司安排主播進行直播活動;

主播與經紀公司是勞務關係,經紀公司與直播平臺合作,情況分兩種。如果經紀公司僅充當中介的角色,主播通過公司的渠道搭上直播平臺而不從經紀公司取得收入,那麼主播所獲收入屬於勞務報酬,應該由平臺代扣代繳個稅。如果合同雙方當事人是經紀公司和直播平臺,經紀公司把主播作為員工派遣到直播平臺進行直播工作,那麼主播從平臺上獲得的收入理論上首先歸經紀公司,再由具有僱傭關係的經紀公司代繳主播的個人所得稅。

三是業餘人士利用直播軟件進行直播。

業餘人士使用直播軟件進行的直播,屬於個人行為,其獲得的打賞應該由個人自行申報繳稅或平臺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如果平臺與主播簽約,主播與直播平臺就產生了僱傭關係,獲得的收入適用於工資薪金所得稅率,由平臺代扣代繳;如果主播直播發表的網絡文章,那麼獲得的打賞適用於稿酬所得對應稅率;如果主播僅以個人名義進行直播,或者以其所在的經紀公司的名義進行直播,與平臺沒有僱傭關係,那麼獲得的打賞適用於勞務報酬所得稅率,由個人自行申報或者經紀公司代扣代繳。

直播平臺可以怎樣合理避稅呢?

在這裡為大家推薦一個合理合法的稅收窪地政策,只要將企業註冊在有優惠政策的稅收窪地(註冊式,不用實地辦公),兩種方式:

  • 有限公司(一般納稅人)增值稅根據地方財政所得部分的50%-70%予以財政扶持獎勵;企業所得稅按照地方財政所得部分的50%-70%予以財政扶持獎勵。
  • 個人獨資企業或者合夥企業(一般納稅人)這種方式是對於缺乏或無法取得進項的企業,可以註冊成個人獨資企業或合夥企業對所得稅進行核定徵收,所得稅稅率可降低至0.5%-3.5%,其增值稅還有返還獎勵,通過納稅籌劃解決企業成本、個人所得稅、分紅等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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