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人員的萬能帳戶是否會被法院執行?有何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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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對萬能賬戶的理解。萬能賬戶實際就是保險公司用您的部分保費進行二次投資,為您創造更多的收益,通常萬能賬戶有最低保證利率,採用日記息月複利的方式,所以收益會相對較高一些。萬能保險,屬於一類保險產品。與傳統壽險一樣給予保護生命保障外,還可以讓客戶直接參與由保險公司為投保人建立的投資帳戶內資金的投資活動,保單價值與保險公司獨立運作的投保人投資帳戶資金的業績掛鉤。大部分保費用來購買由保險公司設立的投資賬戶單位,由投資專家負責賬戶內資金的調動和投資決策,將資金投入到各種投資工具。

其次,根據目前的情況,如果查明確實被執行人所有,該部分屬於收益型保險,應當可以被執行。例如: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加強和規範對被執行人擁有的人身保險產品財產利益執行的通知》浙高法執[2015)8號:

1)、投保人購買傳統型、分紅型、投資連接型、萬能型人身保險產品、依保單約定可獲得的生存保險金、或以現金方式支付的保單紅利、或退保後保單的現金價值,均屬於投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的財產權。當投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作為被執行人時,該財產權屬於責任財產,人民法院可以執行。

5)、人民法院要求保險機構協助扣劃保險產品退保後可得財產利益時,一般應提供投保人簽署的退保申請書,但被執行人下落不明,或者拒絕簽署退保申請書的,執行法院可以向保險機構發出執行裁定書、協助執行通知書要求協助扣劃保險產品退保後可得財產利益,保險機構負有協助義務。

因此,本律師認為,應當可以執行,這僅代表本人的認識和看法,僅供參考。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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