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辦案爲中心!北京市檢察院深化刑事執行檢察辦案模式

為深入貫徹落實高檢院關於刑事執行檢察“工作模式從以辦事為主向以辦案為主轉變”的要求,和《“十三五”時期檢察工作發展規劃綱要》關於“重大監督事項實行案件化辦理”的精神,北京市檢察機關主動適應司法責任制改革形勢任務和執檢子系統上線運行需求,積極探索刑事執行檢察辦案模式,於2017年下半年制定完成了覆蓋執檢子系統全部案由的《北京市檢察機關辦理刑事執行監督案件規程(試行)》(以下簡稱《辦案規程》),為辦理刑事執行監督案件提供了制度化、規範化、程序化、體系化、信息化的標準和流程,取得了良好的實踐效果。

一、《辦案規程》的制定完善過程

(一)專題調研和三個辦案規範的制定

2014年下半年,北京市院刑事執行檢察部開展刑事執行檢察“辦案模式”的可行性調研,《刑事執行檢察工作模式轉變研究》被列為2015年市院重點調研課題,年中形成調研報告。調研主要解決了刑事執行監督案件的概念、實行辦案模式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辦案模式的法治化要素等問題,得到了課題評審專家和執檢廳領導的充分肯定。在此基礎上,市院執檢部選擇三個重要監督事項,起草了《辦理被監管人死亡監督案件工作規範(試行)》、《辦理撤銷緩刑、假釋和收監執行監督案件工作規範(試行)》、《辦理減刑、假釋監督案件工作規範(試行)》三個辦案規範,2015年底經市院檢委會審議通過施行。三個辦案規範的制定,在全國檢察機關首次以規範化文件形式對刑事執行檢察辦案模式予以確認,是從辦事模式向辦案模式轉變過程中,從理論研討到實踐運行邁出的第一步。

以办案为中心!北京市检察院深化刑事执行检察办案模式

(二)三個辦案規範的試行及效果

刑事執行檢察辦案模式的探索和三個辦案規範的試行,改變了傳統監督模式無案件、無案號、無案卡、無案卷、無結案報告、無歸檔的“六無”現象,是重大監督事項案件化辦理探索路程中一件里程碑式的事件,取得了良好的試行效果,促進了監督意識、規範意識、證據意識和責任意識的提高,帶動了刑事執行檢察整體業務的提升。2016年全市按照辦案規範辦理減刑假釋監督案件中發出監督文書313份,同比上升264%;制發《檢察建議書》92份,同比上升77%,回函數量同比提高一倍多,未回函比例同比下降14%;制發《糾正違法通知書》101份,同比上升29%,回函數量同比上升38%,未回函數量同比下降5%。

以办案为中心!北京市检察院深化刑事执行检察办案模式

(三)《辦案規程》的制定及評價

2017年3月北京市院執檢部成立起草專班,歷經初稿撰寫、集中討論、徵求意見、修改完善等階段,新起草了13個辦案規範,對2016年試行的三個規範進行了修訂,整合成《北京市檢察機關辦理刑事執行監督案件規程(試行)》,於2017年9月29日提交市院檢委會審議,在全市檢察機關測試運行。2018年2月《辦案規程》作為第四編,納入《北京市檢察機關檢察監督規程(試行)》。高檢院執檢廳王守安廳長在第八屆訴訟監督論壇上指出,北京市制定的《辦案規程》,為高檢院向全國推廣辦案模式提供了很好的樣本。

以办案为中心!北京市检察院深化刑事执行检察办案模式

二、《辦案規程》的效果和意義

(一)《辦案規程》的試行效果

自2017年10月試行至2018年3月,全市執檢部門依據《辦案規程》共辦理刑事執行監督案件2889件,制發糾正違法通知書和檢察建議書171份,半年的文書數量超過了2015年全年總和,收到回覆123份,回覆率為72%,比2017年上半年的回覆率提升11%;提出羈押必要性審查建議331件,採納288件,比2017年上半年絕對數量分別增長24%和19%;糾正減假暫不當提出書面糾正意見132份,糾正95件,糾正率為72%,季度同比分別增長17%和19%。

(二)制定《辦案規程》的意義

滿足了辦案模式的需求。《辦案規程》繼承吸收了《監獄檢察辦法》、《看守所檢察辦法》、《監外執行檢察辦法》等工作規範的規範化要素,增加了法治化要素,旨在解決刑事執行監督隨意性大、監督質量和公信力不強的問題。

一是《辦案規程》符合刑事執行檢察由辦事模式向辦案模式轉變的歷史潮流。

《監獄檢察辦法》等工作規範已施行九年,內容亟待更新;而且內容系“檢察內容-檢察方法-應當提出糾正意見”的辦事模式結構,沒有將監督事項作為案件辦理,與監督事項案件化的辦案模式無法銜接。

二是《辦案規程》在實體和程序上體現了辦案模式。《辦案規程》借鑑職務犯罪偵查、批捕、公訴等檢察業務的辦案模式,構造了“受理-立案-調查審查事實-收集分析證據-結案報告法律適用-決定審批-制發監督文書”的辦案流程結構,符合辦案規律和檢察官辦案責任制要求。

為執檢子系統的運行提供了標準和流程。《辦案規程》規定了刑事執行監督案件從受理到歸檔所有環節的辦案標準和流程,解決了執檢子系統“有辦案系統無辦案規範”的問題,為辦案的規範化、程序化、實質化提供製度保障。受理的啟動強制性,解決“可幹可不幹”的監督隨意性問題;辦理期限的規定,解決監督拖延導致監督效能衰退的問題;調查審查事實、收集分析證據的實質性,解決違法事實認定缺乏根據導致監督事實錯誤認定問題;製作審查報告作為提出監督文書的前置條件,具有釋法說理、準確適用法律的基礎性,解決對違法行為定性不準、說理不清、法律適用錯誤、監督公信力不強等問題;文書格式樣本的示範性,解決監督文書不統一、不規範的問題,保證監督文書的質量。

以办案为中心!北京市检察院深化刑事执行检察办案模式

施行《辦案規程》、深化辦案模式的未來,就是要落實高檢院執檢廳“規範監督、加強辦案”的總要求,以辦案為中心,需要重點在規範化、實質化和精細化上下功夫。規範化是基礎,要求嚴格按照法律法規和辦案規程辦理監督案件,在執檢子系統上準確填錄案卡撰寫文書;實質化是核心,在辦案過程中要注重審查調查事實和收集分析證據,關鍵是學會對各類案件如何審查調查事實和收集分析應用證據;精細化是標準,要求辦理監督案件認定事實清楚、收集證據確實充分、法律適用準確、釋法說理充分、程序公正無暇、監督意見有公信力,把每一件刑事執行監督案件都辦成精品案。

作者 | 劉晟 郭斐

來源 | 北京市人民檢察院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