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上海广告牌脱落伤人事件看法院处理坠落物损害责任裁判规则

从上海广告牌脱落伤人事件看法院处理坠落物损害责任裁判规则

本期法信干货小哥

从“广告牌坠落”出发

整理了物件脱落、坠落损害责任典型案例

减轻、免责事由几个方面提炼裁判规则

供大家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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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信码丨A2.E1102物件脱落、坠落损害责任纠纷

从上海广告牌脱落伤人事件看法院处理坠落物损害责任裁判规则
从上海广告牌脱落伤人事件看法院处理坠落物损害责任裁判规则

1.灯箱广告牌坠落将路人砸伤,所有人或管理人承担悬挂物损害责任——姚某诉某公司物件脱落、坠落损害责任纠纷案

悬挂物损害责任,是指建筑物以及其他设施上的悬挂物因设置或保管不善而脱落、坠落等,给他人人身或财产造成损害,物件所有人或管理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特殊侵权责任。灯箱广告牌坠落将路过的行人砸伤,属于悬挂物损害责任,其所有人或管理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法院评论:上述案例是悬挂物损害责任。搁置物、悬挂物损害责任,是指建筑物以及其他设施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因设置或保管不善而脱落、坠落等,给他人人身或财产造成损害,物件所有人或管理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特殊侵权责任。

搁置物、悬挂物损害责任的特点:

(一)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是搁置物、悬挂物的放置场所

搁置物、悬挂物损害责任的条文中特别强调“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概念。但是,这个概念并不是责任构成要件的要求,而是致害物即搁置物、悬挂物的放置场所。当这些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提供放置场所,在其上搁置物品或者悬挂物品,其搁置物或者悬挂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就构成搁置物、悬挂物损害责任的致害物的要件。

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范围很广,包括房屋、烟筒、水塔、电视塔、电线杆、纪念碑、桥梁、涵洞、窗户、天花板、楼梯、电梯等均为本条所规定的致害物的放置场所。

(二)搁置物、悬挂物的类型

搁置物、悬挂物分为两种不同的类型,一是人工搁置物、悬挂物,二是自然搁置物、悬挂物。

人工搁置物和悬挂物,是建筑物以及其他设施上人为地搁置或者悬挂的物件,人为安装的广告牌属于人工的。人工搁置物、悬挂物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通常是因物件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的不慎管理行为所致。因此,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由其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对受害人的损害承担侵权责任,但是所有人或者管理人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就应该免除责任。自然搁置物、悬挂物,是由于自然的而非人为的原因,在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上形成的搁置物或者悬挂物。例如自然悬挂于建筑或者其他设施上的冰柱、积雪。

搁置物、悬挂物损害责任的主体,包括一般民事主体,也包括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本条规定的是搁置物、悬挂物损害责任,其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理解为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以其作为搁置物、悬挂物损害责任的赔偿责任主体。

如果出现了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与搁置物、悬挂物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并非一人的情形,应当参照《侵权责任法》第44条关于“因运输者、仓储者等第三人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规定的精神,首先由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在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之后,有权向搁置物、悬挂物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追偿。

当受害人索赔时,可向物件的所有人和管理人主张。一般情况下,物件的所有人是物件致人损害最直接的赔偿责任主体。上述案例中的赔偿责任既是所有人又是管理人。当物件是由非所有人管理、使用时,其赔偿责任主体不再是所有人,而是由管理人作为赔偿责任主体。例如,财产交由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经营,即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的情况。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依照法定的经营权,对国家所有的物件进行经营管理,该物致害他人,该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应作为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根据委托关系为所有人管理物件的人,也是管理人。

(摘自《案例解析》,杨立新主编,人民法院出版社2010年版第290-293页)

归责原则

2.建筑物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适用过错推定归责原则——彭金河诉王彦法、吕东生建筑物塌落损害赔偿纠纷案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案例评析:《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建筑物致人损害是特殊侵权的一种,承担的法律责任属于过错推定责任,即作为建筑物的所有人、管理人,负有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举证责任,只有证明自己在没有过错或者损害是由受害者本人或第三人过错造成的情况下才可免责。受害人无需证明所有人、管理人在主观上存在过错。

建筑物、搁置物、悬挂物塌落损害赔偿的责任要件包括:(1)须有地上工作物的倒塌、脱落、坠落等。凡因工作物自身损坏而造成的损害,都可构成该责任。受害人只要证明地上工作物发生毁损的事实,无须证明发生的原因,工作物的所有人或管理人就应承担责任。(2)须有损害事实。(3)须受害人的受损事实与工作物倒塌、脱落、坠落等之间有因果关系。(4)须工作物的所有人或管理人对于工作物设置不当、或是管理不善、或是因其他缺陷致使工作物倒塌、脱落、坠落。

本案中,彭金河受伤系被安装于房屋上的玻璃门脱落砸伤所致,依据法律规定,房屋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在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情况下,依法推定房屋的所有人或管理人有过错,应承担民事责任。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脱落玻璃门的房屋所有人为吕东生,而在发生本案事故时,该房屋由王彦法实际承租使用。作为房屋承租人的王彦法,在其与房主吕东生交接房屋时,应当对其承租的房屋尽到一定的检验查看义务,王彦法接收房屋并进行经营使用的行为,视为其对房屋的基本设施及状况没有异议。作为承租人,王彦法对于该房屋享有直接的控制、管理权,在其承租期间,应当尽到对房屋合理范围内的使用、妥善管理义务,对于房屋或者其附属设施存在的安全隐患,应当及时检查、发现,通知出租人进行维修,故对于房屋玻璃门发生脱落,造成原告受伤的后果,王彦法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我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条规定》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作为房屋所有权人的吕东生,对于房屋的基本设施负有维修义务,现房屋玻璃门发生脱落,与王彦法没有及时对窗户进行检查维修亦有一定因果关系,故对于房屋玻璃门发生脱落,导致彭金河受伤的损害后果,吕东生亦应承担相应责任。庭审中,二被告针对“自己对损害后果无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的主张所举证据不足以证实其没有过错,故对于玻璃门脱落造成原告受伤,作为房屋的所有人及管理人,在不能举证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情况下,应依法共同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案号:(2010)牟民初字第2262号

审理法院: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案例要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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