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點」操縱股票被罰沒18億案,背後有多少法律問題待解?

8月10日,中國證監會披露一起股票操縱大案,號稱“民間炒股大賽冠軍”的操盤者高勇被罰沒近18億元。這起案件之所以引起公眾廣泛關注,是因為證監會公佈的對高勇的市場禁入決定書中涉及藝人黃曉明。

「熱點」操縱股票被罰沒18億案,背後有多少法律問題待解?

8月15日凌晨,黃曉明在微博中發佈聲明,表示賬戶系委託路某理財,他並不認識高勇,沒有參與操控股票。

「熱點」操縱股票被罰沒18億案,背後有多少法律問題待解?

股票賬戶幾經轉手,獲利如此巨大的資本運作行為中,涉事人員是否需要承擔相應法律責任?記者就此採訪了相關專家學者。

委託賬戶違法所得是否應被沒收?

記者瞭解到,據證監會認定,2015年1月12日至7月22日,高勇使用其實際控制的賬戶組,集中資金優勢,以連續交易、大額封漲停的方式,操縱“精華製藥”股價非法獲利8.97億元。

對這種行為,法律如何規定?法律專家如何看?

證券法第七十七條規定,禁止任何人以單獨或者通過合謀,集中資金優勢、持股優勢或者利用信息優勢聯合或者連續買賣,操縱證券交易價格或者證券交易量的方式操縱證券市場。

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彭冰在接受記者採訪時表示,黃曉明若在此事件中因出借賬戶獲得違法收入,則應被沒收。

北京威諾律師事務所主任、清華大學法學院研究生導師楊兆全也認為,每個委託賬戶內買賣“精華製藥”股票產生的收益,都要被沒收。

高勇被罰沒了近18億元,那麼黃曉明及其母親,還有其他賬戶在事件中是否有違法所得?有多少?目前還不得而知。據經濟觀察網14日晚間報道,證監會稽查人員在辦案期間曾致電黃曉明,黃曉明曾與調查人員見面三小時。

涉事人員是否知悉股票操縱行為?

記者注意到,黃曉明微博聲明,其股票賬戶開立後由母親代為管理。其母親將賬戶委託給路某代為理財,經由路某介紹轉委託給高勇管理。高勇賬戶組所從事涉案交易,由高勇決策,黃曉明及其母親沒有參與操控股票。

該聲明證實這些涉及股價操縱的賬戶確係黃曉明所屬,曾被高勇用來操控股票。那麼,黃曉明及其母親、路某是否知道賬戶用途及走向?

「熱點」操縱股票被罰沒18億案,背後有多少法律問題待解?

彭冰認為,若黃曉明及其母親等人並不知曉所屬賬戶被受委託人用來操縱股票,則無需承擔法律責任。“另一種情形則是,明知或雖然不知道但應該知道的情況下,需要承擔相應責任。這個情形值得探討。”彭冰告訴記者。

據經濟觀察網報道,證監會稽查人員曾表示:“由於黃曉明平時比較忙,其賬戶一直由母親來操作,現有證據並不能證明其參與或知悉股票操縱行為,因此不會對其追責。”

記者注意到,黃曉明在聲明中用了“委託”一詞。關於委託賬戶,楊兆全認為,委託他人管理賬戶,並不違法。他認為黃曉明如果沒有共謀和策劃如何交易股票,而只是委託他人管理賬戶,本人就沒有責任。

另外,中國證監會在《關於清理整頓違法從事證券業務活動的意見》中明確規定,證券投資者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嚴格遵守證券賬戶實名制要求開立證券賬戶。任何機構和個人不得出借自己的證券賬戶,不得借用他人證券賬戶買賣證券。

“出借賬戶是把賬戶借給別人使用,賬戶內資金是別人的資金;委託只是別人代為管理和操作,資金仍是委託人自己的。”楊兆全向記者解釋了“委託”與“出借”的不同。

北京聖運律師事務所主任王有銀對此有不同看法,他在接受媒體採訪時表示,黃曉明作為證券賬號的持有人,將其賬戶出借給高勇用於買賣證券,違反了相關法律規定。

案中人是否會被追刑責?

根據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條規定,有單獨或者合謀,集中資金優勢、持股或者持倉優勢或者利用信息優勢聯合或者連續買賣,操縱證券、期貨交易價格或者證券、期貨交易量等情形,操縱證券、期貨市場,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刑事責任比較複雜,除了違法行為的金額和情節嚴重外,和當事人配合行政機關調查的主動性有很大關係。”楊兆全說。

“若案件涉案數額特別巨大,屬情節嚴重的,相關人員則可能構成犯罪。”中國政法大學教授賀紹奇表示,除了涉案金額,在追究刑責時還應考慮其行為對市場的破壞程度、操縱量、操縱手段隱蔽性及是否存在銷燬證據等對抗調查的行為。

對此,彭冰建議,國家監管層面若發現涉嫌犯罪的現象,應及時移送司法機關。同時,對於賬戶委託、出借等行為,賬戶持有者應盡到謹慎注意的義務,嚴格把關,防止賬戶被用來違法犯罪。

此前,媒體就曾曝光有藝人涉嫌信息披露違法等。為什麼明星在資本市場頻頻踩雷?楊兆全認為主要有兩方面原因。

▲一是成長環境容易使其忽視法律。

▲二是資本市場規則具有抽象性,不能僅憑常識和道德規範衡量判斷。

影視明星在這方面規則意識有待加強,在有充裕資金參與證券市場的過程中,往往在無意識中就會觸雷。無論是否是明星,若涉嫌違法犯罪,均應承擔相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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