沿河首例汙染環境案被入刑公訴

2018年7月12日,沿河自治縣人民檢察院依法對由該院立案監督的蔣某某汙染環境案出庭支持公訴。該案是沿河自治縣第一起入刑被提起公訴的汙染環境案件。本次庭審邀請了縣環保、衛生等部門和部分醫療機構、企業及人大代表和政協委員共計劃內30餘人參與聽審,更加直觀地感受到了檢察權的運行。檢察機關作為司法機關和社會公共利益的代表,為嚴懲破壞環境資源類犯罪,提高企業、民眾的環保意識,發揮檢察服務和保障生態環境的努力,獲得旁聽群眾的一致好評,取得了良好的社會效果。

沿河首例汙染環境案被入刑公訴

該案是沿河檢察院在開展環境資源督促檢查活動過程中發現,立即督促相關部門依法履職,並立案監督。經查,2016年11月至2017年8月,被告人蔣某某在未取得醫療廢物處理資質的情況下,從沿河境內及周邊縣區各醫療機構回收混雜有針頭、針管、輸液管等醫療廢物的輸液瓶和輸液袋共計60餘噸,未經過深度殺菌和專業處理程序,將被醫療廢物汙染過的輸液瓶和輸液袋加工成塑料顆粒銷往遵義、浙江等地,對社會構成極大的安全風險;同時對加工過程中分撿出來的醫療廢物在居民聚集區附近的烏江岸邊焚燒,對烏江水質和周圍空氣造成極大汙染。

沿河首例汙染環境案被入刑公訴

一直以來,沿河檢察院為做好環境資源保護工作,嚴把刑事案件起訴關,高擎法治利劍,對汙染環境案件保持高壓態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和兩高《關於辦理環境汙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非法排放、傾倒、處置危險廢物三噸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嚴重汙染環境,構成汙染環境罪。庭審過程中,公訴人圍繞汙染環境犯罪的構成要件,運用大量的證據和專業的法律素養,從案件的事實到案件定性,從造成的社會危害和承擔的法律責任,從加強法律監督到依法履職幾個方面發表了公訴意見,消除了被告人及其辯護人的疑慮,確保案件辦理公平、公正、公開,被告人對檢察機關堅持法律正義的決心表示信服,深刻認識到自己的行為對環境造成的現實和潛在危害,對自己的行為追悔莫及,當庭表示認罪悔罪。

沿河首例汙染環境案被入刑公訴

該案的成功查處並提起公訴,暴露了醫療衛生機構在醫療垃圾管理、處置方面的漏洞以及環保行政部門在醫療廢物收集、處置等多個環節監督管理缺位,而司法介入對於有效完善醫療廢物處置及其它環境資源保護工作的監督和管理有著重要的引領作用,實現了司法辦案的社會治理功能,提升了檢察機關司法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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