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無償借款給自然人股東的涉稅問題

公司無償借款給自然人股東的涉稅問題。  

一、增值稅問題:

根據財稅[2016]36號文附件一的規定,公司借款給股東屬於單位向個人無償提供貸款服務,是應當視同銷售繳納增值稅的。  

二、企業所得稅問題:

公司與股東屬於關聯方,公司將資金提供給投資方使用應屬於關聯方交易。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企業與其關聯方之間無償使用資金,不符合獨立交易原則,稅務機關是有權按照合理方法調整的。也就是說,公司將資金無償提供給股東使用是很可能被按獨立交易原則確認息收入繳納企業所得稅的。  

三、個人所得稅問題: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規範個人投資者個人所得稅徵收管理的通知》(財稅〔2003〕158號)文件的規定,股東從其投資的公司借款,在該納稅年度終了後既不歸還,又未用於企業生產經營的,其未歸還的借款可視為對股東的紅利分配,應按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所得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四、印花稅問題:  

企業之間以及企業與個人之間簽訂的借款協議,不屬於企業與金融機構的借款,不屬於《印花稅暫行條例》列舉的應稅合同,不需要繳納印花稅。  

由此,企業將資金無償提供給股東使用的,公司要按規定繳納增值稅、企業所得稅,股東個人要繳納個人所得稅。但是不涉及印花稅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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