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勝業主,房子沒裝修,要不要交物業費?權威答案來了!

东胜业主,房子没装修,要不要交物业费?权威答案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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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今

但凡有人住的地方

就有一個永恆的話題——

業主與物業~

前者因為這樣那樣的理由“拒繳物業費”

後者則以“拒絕維修”、“停水停電”來回應

或者動輒來張“法院傳票”~

難道讓雙方達成共識

真的就舉步維艱嗎?

东胜业主,房子没装修,要不要交物业费?权威答案来了!

小編認為,我們首先應該弄明白糾紛矛盾的發生與物業服務之間的關係,其次還應明晰物業服務的職責、義務界限等內容。

1

業主

業主有權審查物業服務企業的收支嗎?

沒有。只有業主委員會可以請有關審計部門進行審計。

因為一般的業主不具備專業的財務資質,即使是專業財務人員也無法以個人身份提供具有合法效力的審計證明。

2

業主

物業企業能夠對業主進行各類罰款嗎?

不能。對於業主亂扔垃圾、亂搭亂建、亂停車等行為,物業企業都不能罰款。

罰款是一種行政處罰行為,只有特定的行政執法單位才能對公民進行罰款,其他個人、企業一律不得對他人進行罰款處罰。

3

業主

業主家中被盜,物業企業是否一定要賠償?

要分情況討論。

《物業管理條例》第四十七條,“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協助做好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安全防範工作。”但是,保安服務內容不包含對住戶室內財產的安全保衛工作。物業企業收取的保安費僅用於維持小區公共秩序和日常巡視,並非是對小區內特定的人、財、物予以管理。只要保安服務達到規定的要求,物業企業就沒有法律責任。

4

業主

住在底層的業主需要交電梯費嗎?

高層住宅中的首層住戶在沒有特殊約定的前提下,應該與其他樓層住戶一樣,承擔電梯運行維護費。

一棟住宅按所有權可劃分為兩部分,即專有部分和共有部分。專有部分是指各產權人獨立使用的單元空間,共有部分是指不屬於單個產權人所有而供全體產權人使用的空間、部位、設施和設備。高層住宅的電梯系統屬共有部分中的共用設備,共有部分的特性是:產權上屬全體產權人所有,功能上供全體產權人使用,實物形態上不能分割給各產權人。按照我國現行物業管理的有關政策規定,住宅專有部分由產權人自行負責維護管理,住宅共有部分由物業服務企業統一負責維護管理,其費用由全體產權人分攤。自然,電梯運行維護費用也應由全體產權人分攤。

5

業主

物業應該幫忙代收快遞嗎?

一般情況下,如果業主沒有和物業企業簽訂代收代管協議或交納保管費用,物管人員或保安並無義務代簽收業主包裹。

若在業主授權或徵得業主同意下代簽收了包裹,那麼物業人員或保安就必須承擔代為保管的職責和義務,假如這一過程中不慎造成包裹丟失或損壞,那麼代簽人就需要承擔相應責任。

6

業主

小區的車位所有權到底屬於誰?

《物權法》第七十三條規定,建築區劃內的道路,屬於業主共有,但屬於城鎮公共道路的除外。

建築區劃內的綠地,屬於業主共有,但屬於城鎮公共綠地或者明示屬於個人的除外。建築區劃內的其他公共場所、公用設施和物業服務用房,屬於業主共有。

“《物權法》第七十四條規定,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應當首先滿足業主的需要。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的歸屬,由當事人通過出售、附贈或者出租等方式約定。佔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屬於業主共有。”

7

業主

車輛停放時,車主享有什麼樣的權利?假如車輛丟失,物業服務企業應該承擔什麼樣的責任?

車主享有車輛停放及對物業人員服務態度的投訴權利等。

至於車輛丟失的賠償問題,要看具體原因,如果物業人員履行了正常的安全防範義務,不存在失職情形,業主不能要求物業企業承擔賠償責任。如果物業企業有明顯的失職情形,並且這種失職與業主存在一定的因果關係,則物業企業有可能要承擔一定的賠償責任。

8

業主

業主家裡跑水了,物業應負什麼責任?

物業服務企業以提供物業服務業務為宗旨。

企業所應履行的、承擔的責任、享有的權利均由《臨時管理規約》賦予並作明確規定。假如跑水是因物業企業違反法律及相關的契約規定造成的,物業企業應承擔相應的責任,反之,則不應承擔事故責任。

9

業主

業主委員會的成員必須是業主嗎?

是的。

業主委員會委員應當由熱心公益事業、責任心強、公正廉潔、具有一定組織協調能力、能夠主動履行業主義務的業主擔任。業主委員會委員本人、配偶及其直系親屬不得在本物業管理區域內的物業服務企業中兼職或者與該物業服務企業有其他利害關係。

10

業主

業主委員會可以與物業服務企業解除合同嗎?

業主委員會不可以擅自與物業服務企業解除合同。

業主委員會與物業服務企業解除合同必須經業主大會授權,即經過全體業主過半數同意方可。

11

業主

交房後一直未裝修,是否應交納物業費?

在物業企業書面通知業主交費後,就算業主一直未裝修居住,也應當交納物業費。

最高人民法院已經頒佈了司法解釋,《關於審理物業服務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規定:“經書面催交,業主無正當理由拒絕交納或者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內仍未交納物業費,物業服務企業請求業主支付物業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物業服務企業已經按照合同約定以及相關規定提供服務,業主僅以未享受或者無需接受相關物業服務為抗辯理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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