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庆县城部分道路、区域实行车辆限制通行和停放的通告

鹤庆县城部分道路、区域实行车辆限制通行和停放的通告

鹤庆县城部分道路、区域实行车辆限制通行和停放的通告

通告

为进一步规范县城交通秩序,提升人居环境,建设和谐、美丽新县城,结合县城交通基础条件和交通流量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对县城部分道路、区域实行车辆限制通行和停放,现予以通告。

鹤庆县城部分道路、区域实行车辆限制通行和停放的通告

一、限制通行、停放车辆:大货车(含特种作业设备车辆)、低速载货汽车、拖拉机、黄标车。

二、限制通行和停放路段、区域:鹤阳路(东环路-建设路)、南大街、龙华路(东环路-兴鹤路)、兴鹤路(环城北路-黄龙路)、云新路(环城北路-黄龙路)、学府路(兴鹤路-建设路)、府门街、北门街、后街、打铁巷、西门街、科技路、花园路等,以及上述干道、次干道区域内的支道、巷道。

三、限制通行时间:鹤阳路(东环路-建设路段):全天24小时;其余限行道路:每天7:30-21:00。

四、禁止停放时间:全天24小时。

五、黄标车特殊规定:黄标车在上述限行时间内一律不准驶入限制通行的道路和区域。

六、通行许可条件:

1.消防、抢险、环卫、警车、救护、绿化维护等车辆,在执行工作任务时,不受上述条款限制。

2.限行区域内的住户、单位、商场、经营户等因生产生活需要确需大货车、低速载货汽车、拖拉机运输物品进入限行区域的,尽量选择夜间非限行时间通行;确需白天限行时间进入的,由住户、单位、商场、经营户或车辆驾驶人向交警大队提出申请,获得批准后按照指定路线进出限行区域。

3.进入限行区域的大货车、低速载货汽车、拖拉机不得占用道路停放和上、下货物;确不具备上、下货物停车位置,需占用道路停放的,安全、快速上、下货物后及时驶离限行区域。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8年9月1日起,对违反上述规定的违法行为,由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鹤庆县城市综合执法局依法予以处罚。

鹤庆县城部分道路、区域实行车辆限制通行和停放的通告

审核:陈钟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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