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管严”没钱花,抢2500元上交老婆2000,得判多少年?

8月28日,湖北武汉一男子编造谎言,向一位85岁老人

诈骗400元,趁老人掏钱时,又将其手中的2500元全部抢走。31日,嫌疑人安某被抓。据安某交代,零用钱被老婆管得很紧,抢来的钱自己只花了500,剩下2000都上交给老婆了。目前,安某因涉嫌抢夺,已被洪山警方刑事拘留

网友评论:

好男人!

啥好事都想着老婆

孝敬老婆真是一点都不含糊,可惜犯法了

呜呼!孰知妻之毒有甚是牢狱乎?

抢夺罪的法律规定

《刑法》第267条规定: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抢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抢劫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从法律规定来看,行为人抢夺公私财物的必须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才构成抢夺罪,予以立案追究。那么抢夺多少钱才是数额较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的规定,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500元至2000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上述数额幅度内,分别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标准,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此外,虽然抢夺公私财物达到“数额较大”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为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免予刑事处罚:

1、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作案,属于初犯或者被教唆犯罪的。

2、主动投案、全部退赃或者退赔的。

3、被胁迫参加抢夺,没有分赃或者获赃较少的。

4、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不过抢夺有时候也会被从重处罚,以下就是酌情从重处罚的情节:

1、抢夺残疾人、老年人、不满14周岁未成年人的财物的。

2、抢夺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等款物的。

3、一年内抢夺三次以上的。

4、利用行驶的机动车辆抢夺的。

抢夺公私财物,未经行政处罚处理,依法应当追诉的,抢夺数额累计计算。

具体到本案来说,湖北高院 《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 实施细则中规定,抢夺公私财物,犯罪数额达到“数额较大”起点2000元(贫困山区县、市为1000元),在五个月拘役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此外,该男子的抢夺行为还涉及“抢夺老年人”这一酌定从重处罚情节,如果没有其他从轻或减轻等情节,其很有可能要与老婆分开较长一段时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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