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者:用人單位不依法繳納社保,你該這樣維權!

劳动者:用人单位不依法缴纳社保,你该这样维权!

劳动者:用人单位不依法缴纳社保,你该这样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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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加社會保險和享受社會保險待遇是勞動者的重要合法權益,為勞動者及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然而,實踐中仍有一些用人單位為降低用工成本,逃避法律責任,不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致使部分勞動者不能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希望通過下面的案例解析,可以幫助廣大勞動者更好地維護社會保險權益。

案情簡介

2013年9月,劉某應聘到瀋陽某保安公司工作,雙方簽訂了勞動合同,每月工資1600元,先後在多個工作場所擔任保安,但保安公司一直未給劉某繳納社會保險費。劉某多次向保安公司提出要求補繳,但保安公司以種種理由拖延不繳。劉某考慮沒有繳納社會保險會影響將來退休後的生活保障,因此決定與保安公司進行最後的協商。因最終協商未果,劉某於2017年10月向保安公司郵寄了《解除勞動合同申請書》,以公司未依法為其繳納社會保險費為由,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此後劉某失業,因保安公司未繳納失業保險費而無法申領失業保險金。劉某要求保安公司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及失業保險金遭拒,故來到瀋陽市總工會職工法律援助中心尋求幫助。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員瞭解情況後,迅速指派律師為劉某提供法律援助。在律師的積極幫助下,劉某向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提交仲裁申請。

處理結果

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裁定,保安公司應向劉某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並賠償失業保險金損失。

分析點評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存在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行為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該法第四十六條規定,勞動者依據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本案中,保安公司未為劉某繳納社會保險費,劉某以此為由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符合法定應支付經濟補償的情形。《社會保險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失業人員從失業保險基金中領取失業保險金的必備條件之一為“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已經繳納失業保險費滿一年”。本案中,保安公司從未為劉某繳納失業保險,從而導致劉某無法享受失業保險待遇,故應當賠償劉某無法領取失業金的損失。

我們通常所說的“五險”就是指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及生育保險。社會保險制度旨在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傷、失業、生育等情況下依法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勞動法》第七十二條明確規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依據《社會保險法》的規定,養老保險費、醫療保險費及失業保險費由用人單位和職工按照法定標準共同繳納;工傷保險費和生育保險費由用人單位按照國家規定予以繳納,職工無需繳納。實踐中,有些單位存在繳費險種不全、繳費基數偏低、繳納時間遲延的問題,有些單位根本不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有的用人單位甚至要求勞動者寫下承諾放棄參加社會保險及追究單位相關法律責任權利的保證書。為了幫助廣大勞動者更好地應對社會保險爭議,切實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在此給予以下三個方面的提示:

第一、及時準確掌握社會保險繳費情況。《社會保險法》規定,用人單位應當自行申報、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緩繳、減免。職工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由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用人單位有義務按月將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明細情況告知職工本人。無論是通過網上查詢還是現場諮詢,勞動者都可以免費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查詢、核對繳納和享受社會保險待遇記錄,第一時間發現社保斷繳、遲繳或未足額繳納的情況,及時依法維權減少損失。

第二、發生爭議時積極依法維權。依據《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的規定,用人單位參加各項社會保險和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情況屬於勞動監察事項之一。依據《社會保險稽核辦法》的規定,對於不按規定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舉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及時受理舉報並進行稽核。也就是說,如果遇到社會保險權益被侵害的情況,無論在勞動關係存續期間還是勞動關係解除之後,勞動者都可以到勞動監察部門立案或到當地社保中心投訴要求用人單位補繳社會保險費。《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規定,勞動者以用人單位未為其辦理社會保險手續,且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不能補辦導致其無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為由,要求用人單位賠償損失而發生爭議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因此,在社會保險無法補繳的情況下,勞動者可以通過仲裁及訴訟方式要求用人單位賠償損失。

第三、承諾放棄參加社會保險的保證書是無效的。社會保險制度是一種具有強制力的法定社會保障制度,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均必須遵守。任何用人單位都無權單方要求勞動者放棄社會保險權益,也不得通過自願協商的方式免除為勞動者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義務。即使是已經被迫寫下放棄參加社會保險保證書的勞動者,仍可以通過法定途徑要求補繳或者追索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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